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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年90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90

      

申请人某某,住址:株洲市芦淞区王塔冲。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616日在12315平台上对其作出投诉结案反馈2023年7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结案处理反馈责令被申请依法重新处理并作出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对直接责任人政纪处分。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投诉甲鱼若含有氧氟沙星会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引发惊厥或诱发癫痫对消化道,肝脏血液系统等都可能造成不利影响还导致头痛头晕、皮疹、瘙痒、静脉炎、关节疼痛,请被申请人对被投诉店家进行公检及抽样研究且店家还存在超范围经营冷食类违法情况,请全部核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30日告知决定受理。2023年5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办结反馈,内容为“......因投诉人提供的资料证据不足,我局不予采纳。投诉人提出的被投诉方存在超范围经营冷食类违法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初次违法且违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其此次是因为购买了相关产品发生消费纠纷的投诉行为,被申请人应当采用调解方式进行处理,被申请人的回复未分清投诉和举报明显不当。

被申请人称:2023年5月2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编号:1430211002023052795406362),诉求:1、对甲鱼进行公检及抽样研究,2、店家存在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违法情况。2023年6月1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及处置情况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商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投诉人没有提供具体证据的情况下,抽检工作是严格按照计划进行的。(2)存在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行为,经核查商家属于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综上,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天元区黄金甲甲鱼餐饮湘银店”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已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并终结,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222申请人天元区黄金甲甲鱼餐饮湘银店消费餐饮使用美团四人餐团购卷239元一份,另行消费120元,共计消费359元申请人消费的食物中包含红焖甲鱼一份、冷食类食“拍黄瓜”一份申请人认为天元区黄金甲甲鱼餐饮湘银店使用的甲鱼可能含有氧氟沙星,且该店未取得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从事食类经营活动2023年5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端口天元区黄金甲甲鱼餐饮湘银店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投诉请求为:“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补助商品数量、退赔费用、退货、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2023年5月30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予以受理。2023年6月1日,被申请人到案涉个体工商户经营地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经查,天元区黄金甲甲鱼餐饮湘银店店内证照悬挂,均在有效期内。现场检查菜单未发现“拍黄瓜”菜品,进店右侧水产品展示柜8个,有甲鱼6只,经营者现场提供了《湖南省特种水产平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及甲鱼进货批发行的营业执照,并提供了进货单据。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天元区黄金甲甲鱼餐饮湘银店立即停止冷食类食品制售的经营行为。2023年6月2日,案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前往被申请人处配合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据经营者称,该店铺没有拍黄瓜这一菜品,申请人到店后要求店内服务员为其制作,店内服务人员表示天气冷,申请人坚持用现有黄瓜材料制作该菜品。此外,经营者具书面情况说明,表示对于申请人的两项投诉以及赔偿要求予以拒绝,并表示整改到位。

2023年616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内容为......因投诉人提供的资料证据不足,我局不予采纳。投诉人提出的被投诉方存在超范围经营冷食类违法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初次违法且违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投诉单截图消费发票、消费小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情况说明、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进货单、市场监管短信平台通讯记录查看器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本案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告知了申请人投诉的受理情况,但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反馈中未体现因天元区黄金甲甲鱼餐饮湘银店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的投诉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结案反馈,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予以处理。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 年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