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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年91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91

      

申请人:樊某某,男,住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健业路8号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6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编号1430211002023053060825970)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7月6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5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株洲市间怒百货商行在拼多多平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属于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同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个人信息保密。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对申请人举报中涉及的株洲市简怒百货商行违法线索,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初步核查,该店铺注册地址是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299号瀚水栗源26栋1301029号。执法人员会同栗雨街道办事处凿石社区工作人员于2023年6月14日对株洲市简怒百货商行注册地址实施现场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属集群注册地址,该商行未在注册地址经营,且该店铺已于2022年7月15日被列入经营异常。被申请人通过拨打注册留存电话(18204581643)发现有人接听,店铺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地址是黑龙江省嘉荫县乌云镇旧城村。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同时,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情况,被申请人已组织核查并依法终止调查,并用电话的方式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同时告知申请人向平台所在地或产品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收集消费权益受损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居中协调工作,希望促进双方能尽快协商沟通解决举报的相关问题,不存在故意泄露申请人个人信息的行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依规对申请人的举报履行了职责,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30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上株洲市间怒百货商行开设的间怒食品保健店铺内购买了“芦荟冻干粉胶原蛋白肤固体饮料”一盒,支付价款238元。案涉商行通过申通快递(776346103033541)从山东省潍坊市发货,货物在广东省中山市被签收。案涉产品产地:山东潍坊;配料:鱼胶原蛋白肽(4150mg/袋)、有芦荟凝胶冻干粉(250mg/袋)、透明质酸钠(100mg/袋)、百香果。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中添加了保健食品原料“芦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故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端口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在2023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到现场检查时发现案涉商行未在注册地实际经营,该地址系集群注册地址。2023年6月19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该举报对象株洲市间怒百货商行,系网络经营 (拼多多店铺),执法人员已联系经营者史迎迎(18204581643) 请她联系举报人,妥善解决好举报人举报的问题。因经营者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嘉荫县乌云镇旧城村,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你同时也可以向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面、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基本信息、案涉商品购买页面截图、案涉商品外包装照片、案涉商品物流信息截图、现场记录及照片、2023年6月19日电话录音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2中《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列明芦荟属于保健食品原料。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案涉商行违法的初步证据,被申请人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如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权管辖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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