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92号
申请人:孔某某,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青龙街道。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行为,于2023年7月12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告知投诉处理情况的行为违法。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6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 APP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株洲市天元区兰春夏百货商行将普通食品宣传为婴幼儿食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请求被申请人对其立案处罚并赔偿申请人。2023年7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对举报线索并案调查,不予重复立案的举报回复。但该结案回复并未提及申请人的投诉受理情况,且未回应投诉举报材料中请求被申请人履职的部分。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3年6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编号:1430211002023062732669042)线索后,至该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发现被举报人天元区兰春夏百货商行未在注册登记地址开展经营,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被举报人,且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9月23日将天元区兰春夏百货商行列入异常经营名录。2023年7月3日,被申请人对天元区兰春夏百货商行予以立案调查。对于申请人诉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因被投诉人无法联系,被申请人无法组织实施调解。 同时,因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渠道发起的是举报事项,在平台进行反馈时,并无投诉受理的答复选项。因此,被申请人依据平台指引对举报作出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2日,申请人在株洲市天元区兰春夏百货商行开设于淘宝平台的店铺零食坚果商铺购买了20包胡萝卜味小馒头,支付价款11.8元。案涉商品标注的生产许可证:SC12435068103412,执行标准:GB/T20977,保质期:10个月。2023年6月2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天元区兰春夏百货商行涉嫌虚假宣传。被申请人至天元区兰春夏百货商行登记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栗雨工业园区52区千禧实业生产辅助用房(1)201-5-6-1302643]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案涉商行未在注册登记地址开展经营,通过登记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被举报人。2023年7月3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商行涉嫌虚假宣传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反馈。2023年7月17日,因案件调查无
法进行,被申请人对案件中止调查。2023年8月10日,被申请人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其对包含株洲市天元区兰春夏百货商行在内的7个市场经营主体涉嫌违法的行为协助责令平台核实市场主体实际经营状况,督促办理经营主体变更登记。
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在进行投诉或举报前会弹出投诉须知及举报须知。其中举报须知与投诉须知均明确“投诉事项一事一单,......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举报事项一事一单,......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面、举报告知页面截图、投诉告知页面截图、商品外包装照片、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淘宝订单页面截图、邮寄凭证、现场照片,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端口同时进行举报及投诉。被申请人收到案件后,对申请人的举报件予以立案;将案涉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对案件中止调查;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请求其协助调查等处理。但被申请人错误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不符合规定。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内进行投诉或举报时,应当按照平台要求分别进行,以提高执法人员行政效率。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