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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年93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93

      

申请人:邓某某,男,住址:天元区黄河南路康馨家园。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火炬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袁建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行政不作为,2023年7月14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1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的重新作出实质性具体行政行为。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5月10日,申请人在株洲市政府网上投诉株洲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与天元区政府行政不作为,没有对申请人合法诉求,依法作出具体处理的行政行为,互相踢皮球、走过场、未查验、核对该栋竣工验收图纸,请求责令惠洁物业公司立即搬离架空层办公,并恢复原状的诉求。2023年7月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在2023年7月3日作出的行政行为答复书。内容依然证明被申请人仍然是行政不作为。对于天元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谌华安排的行政工作,依然是不作为的工作态度。答复书中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行政行为,没有任何具体的行政监管方案、监管进度日程。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2023年6月1日通过“码上巡”反映:“天元区泰山街道康馨佳园6栋架空层被惠洁物业公司违规改变用途,擅自砌墙变为物业管理公司办公用房。2023年5月10日其通过市政府网站反映该问题,市自规局与天元区政府相互踢皮球、走过场,未查验、核对该楼竣工验收图纸。请求责令惠洁物业公司立即搬离架空层并恢复原状”一事。被申请人立即安排了工作人员与邓海平联系,但电话无人接听。同时,被申请人安排工作人员至案涉小区现场核实,情况如下:“2015年惠洁公司天元分公司进场服务时,因规划的物业用房无法达到办公条件,开发商将6栋架空层加装后交给物业公司做为临时办公用房延续至今”被申请人发现问题后,采取了约谈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元区片区负责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义务和职责。被申请人下达整改书后,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情况进行了回复,并于8月7日在小区张贴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搬迁公告,定于8月15日搬迁至规划的物业用房,但部分小区居民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1日,申请人通过“码上巡”反映:“天元区泰山街道康馨佳园6栋架空层被惠洁物业公司违规改变用途,擅自砌墙变为物业管理公司办公用房。2023年5月10日其通过市政府网站反映该问题,市自规局与天元区政府相互踢皮球、走过场,未查验、核对该楼竣工验收图纸。请求责令惠洁物业公司立即搬离架空层并恢复原状”一事。该信访件由省委巡视组交办至被申请人处理。2023年6月11日,被申请人向惠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株洲市物业服务项目现场巡查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2023年6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告知书》。2023年6月18日,惠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馨家园管理处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康馨家园物业用房等情况的回复》。2023年7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予以回复,并告知了对信访处理提出异议的途径为“......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市物业事务中心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以上事实有《省委巡视组交办信访事项办理首办责任单》、《受理告知书》、《关于邓海平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株洲市物业服务项目现场巡察整改通知书》、《株洲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关于康馨家园物业用房等情况的回复》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本案中,申请人认为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擅自砌墙将小区6栋架空层违规改变用途,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办公用房使用,进而通过“码上巡”向省委巡视组反映情况。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访予以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该行为系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的信访行为,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