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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年95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95

      

申请人:邓某某,男,住址:天元区黄河南路康馨家园。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黄山路466号

法定代表人万忠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2023年7月14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1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的重新作出实质性具体行政行为。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6月12日,申请人向湖南省委第四巡视组反映天元区泰山街道康馨佳园6栋架空层被惠洁物业公司违规改变用途,擅自砌墙变为物业公司办公用房,请求相关部门责令惠洁物业公司立即搬离架空层办公,并恢复原状。2023年7月11日,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2023年7月3日作出的行政行为答复书。该答复书没有对申请人合法诉求依法作出具体处理,是变相踢皮球,走过场。被申请人未查验、核对该栋竣工验收图纸;没有作出责令惠洁物业公司立即搬离架空层办公行政行为;也没有责令惠洁物业公司将架空层恢复原状的行政监管行为。申请人认为答复书中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行政行为,没有任何具体的行政监管方案、监管进度日程。

被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7月3作出的《关于邓海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是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是行政行为答复书。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作出的《关于邓海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已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天元区政府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因此,申请人如不服被申请人的上述《关于邓海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可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 30 天内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复查申请,不是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12日,申请人通过“码上巡”向湖南省委第四巡视组反映天元区泰山街道康馨佳园6栋架空层被惠洁物业公司违规改变用途,擅自砌墙将其变为物业公司办公用房,请求相关部门责令惠洁物业公司立即搬离架空层并恢复原状。省委巡视组交办至被申请人处理。2023年7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邓海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于2023年7月11日送达申请人。《关于邓海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告知申请人对信访处理提出异议的途径为“......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天元区政府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将不再受理。”

以上事实有《关于邓海平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株洲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本案中,申请人认为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擅自砌墙将小区6栋架空层违规改变用途,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办公用房使用,进而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表达信访投诉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访予以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该行为系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的信访行为,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