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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年141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141

      

申请人:覃某某,男,住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地址: 株洲市天元区黄山路466号 。

法定代表人:万忠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于2023年9月18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请人立即落实尚未履行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组织在康馨佳园小区召开符合要求的业主大会(或与第二届筹备组一起),并责令第一届业委会成员接受业主质询;将736名业主联名要求的8项议题纳入业主大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13年以来,因被申请人没有监督到位,导致康馨佳园前期物业服务不到位。2020年8月,经康馨佳园第一届业主大会投票解聘了原物业公司,并选出第一届业委会。 2020年10月,康馨佳园小区首届业委会违法且违背业主大会决议,重新选聘刚被业主大会解聘的物业公司,并私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委会成立三年以来从不召开业主大会,物业服务质量未提升,业主基本的居住安全没有保障。

被申请人收到天元区政府作出的〔2022〕株天政复字第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未履行,只在2022年11月22日要求业委会在2022年12月28日前召开业主大会。2022年12月20日,业委会因疫情原因无法召开业主大会。2023年1月13日,被申请人就行政复议问题与业主进行沟通,业主提出希望被申请人拿出改进措施与完成的期限,并提出要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按期完成业委会的换届问题。被申请人承诺 1.小区房屋延边掉落情况解决。2.小区公共收入规范使用问题。3.小区南门道路及时纳入物业管理。4.小区第二届业委会换届选举在三月份推进。然而被申请人没有完成其承诺。2023年2月2日,被申请人对业委会第二次下达通知,要求在第一届业委会届满前3个月(2023年3月26日前)召开业主大会。2023年4月3日,被申请人告知必须有20%的业主签名,街道才能召开业主大会。2023年4月5日,小区业主发起签名行动,最终有736户签名,占小区总户数2340户的30%。2023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告知业主已于4月6号向业委会发出了第三次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申请人认为20%业主签名信的内容必须纳入小区业主大会的议题。2023年4月28日,业委会发出了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及其业主大会的议题,未将业主联名要求的议题纳入议程。5月11日,业委会贴出公告,通告将于5月28日召开,会议议题未变。5月28日,仅二十多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只有两个议题简单走过场就草草散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完全未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对于736名业主联名要求由街道主持召开业主大会的请求,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任何正式回复,致使前期物业欠款65%返还小区的协议(涉及的上百万金额)债务保全可能超期,可能造成小区巨大损失。前业委会在业主大会拒绝向广大业主交代清楚质疑的问题,财务情况没有说明公示。

据此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尊重小区业主自治的权利,尊重《小区议事规则》是全体业主民主意愿的反应,尊重小区参与签名业主的意愿,希望通过法律层面的纠错机制,督促解决小区问题。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向复议机关提交了《关于<[2022]株天政复字第 049 号>、<[2022]株天政复字第 071 号>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报告》;另案第三人就请求履行(2022)株天政复字第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项已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对结果不服提起上诉,均被两级法院裁定驳回。

二、业主大会均是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被申请人不具有组织召开包括康馨佳园小区在内的业主大会的职权与职责,也不具有责令第一届业委会成员接受业主质询的职权与职责,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依据。

三、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请求被申请人将业主联名的 8 项议题纳入业主大会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代表组织召开了康馨佳园首届业主大会筹备会议,成立了康馨佳园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2020 年6月4日,康馨佳园首届业主大会召开选举成立了康馨佳园首届业委会成员。2020年8月,康馨佳园第一届业主大会召开投票解聘了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并选出第一届业委会。2022年8月8日及2022年10月12日,小区业主两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株天政复字第049号、〔2022〕株天政复字第071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2022]株天政复字第049号>、<[2022]株天政复字第071号>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报告》,并提供了责令康馨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及向相关案件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的证明。

以上事实有〔2023〕株天政复字第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召开业主大会的签名表、《康馨佳园业主这三年向泰山街道反映问题记录》《关于<[2022]株天政复字第049号>、<[2022]株天政复字第071号>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报告》、(2023)湘0203行初151之一号《行政裁定书》、(2023)湘02行终157号《行政裁定书》、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对业主大会筹备、召开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具体指导。”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不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监督居(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本案中,被申请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对康馨佳园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有指导、监督的法定职责;《行政复议决定书》履行情况属于复议监督,且相关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已就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提起过复议监督,被申请人亦提供了证据证明履行了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请求责令第一届业委会成员接受业主质询、将8项议题纳入业主大会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因街道办事处履行的指导、监督职责仅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的受案范围,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