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143号
申请人:邓某某,男,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
被申请人: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黄山路466号。
法定代表人:万忠顺,职务: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不作为,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指导、监督职责,15 天内组织召开康馨佳园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业主大会,或者指导、监督大岭社区立即组织召开康馨佳园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业主大会。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10月,天元区康馨佳园首届业委会违反了《民法典》、《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康馨佳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康馨佳园小区业主大会的决议等,违法选聘了湖南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从此就一直没有召开业主大会,造成小区三年以来物业服务质量没有提升。2023年4月5日开始,小区业主开展实名制电子签名活动,要求召开业主大会。小区共有2340户,有722名业主实名制签名,占小区总户数的20%。2023年4月12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提交召开业主大会的签名材料和申请。街道物管办工作人员受理。2023年4月21日,被申请人在大岭社区开会,并随机抽查了3 个签名电话,当场确认签名是真实的。2023年4月15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邮寄《行政行为申请书》,邮寄单号是:XA30206381043,内容为申请被申请人履职组织召开康馨佳园小区业主大会。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8日签收。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任何回复,至今也没有召开康馨佳园小区业主大会。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组织召开康馨佳园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业主大会,有悖[2023]株天政复字第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答复人于2023年6月15日发布《关于征康佳园小区第二届(换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候选人的通知》,该通知已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以[2023]株天政复字第71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超出法定职权,于法无据。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业主委员会换届属于业主自治范围,街道办事处仅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责。据此,答复人不能组织召开康馨佳园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业主大会。二、行政指导监督等非具体行政行为均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进行非职权行政管理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示范、倡导、咨询、建议、训导、帮助等性质的行为,是非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明确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指导监督等非具体行政行为,未被列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5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邮寄《行政行为申请书》,邮寄单号是:XA30206381043,内容为申请被申请人履职组织召开康馨佳园小区业主大会。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8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行政行为申请书》、投递邮件清单、康馨佳园业主要求召开业主大会的电子签名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对业主大会筹备、召开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具体指导。”第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不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监督居(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本案系行政不作为类案件,申请人提供了其曾向被申请人请求履职的证据,内容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监管职责,指导监督召开康馨佳园小区业主大会。物流记录显示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8日签收。综合本案证据,被申请人未能证明其在法定时间内对申请人邮寄的《行政行为申请书》进行了回复,应当确认违法;对于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指导、监督职责,15天内组织召开康馨佳园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业主大会,或者指导、监督大岭社区立即组织召开康馨佳园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业主大会。因街道办事处履行的指导、监督职责仅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的受案范围,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申请书》作出回复的行为违法,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