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123号
申请人:覃某某,男,住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地址: 株洲市天元区黄山路466号 。
法定代表人:万忠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的公告(关于康馨佳园小区筹备组名单的公示行为),于2023年8月23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请人撤回,并重新审核和推选符合条件的筹备组成员及候补成员。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6月30日,康馨佳园第二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报名完毕,申请人也报名参选。2023年7月24日,被申请人在康馨佳园小区公示了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刘某某被选为筹备组副组长。申请人认为该公示未遵照《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公示。同时,申请人对于刘某某被选为筹备组副组长有异议。申请人依公示要求,于2023年7月28日向被申请人书面提出162名业主的联名异议报告和刘某某不符合入选条件的佐证材料。报告一共提出了5个事实情况,分别为:1、刘某某不具备入选筹备组的品德,列举3个事实;2、刘某某不具备入选筹备组的能力,列举2个事实;2023年8月14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物管办关于异议的书面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深入调查业主反映异议的事实情况,该答复内容罔顾事实,避重就轻。2023年8月17日,被申请人不顾业主异议未解决的事实,强行发布刘某某为筹备组副组长的筹备组成员公告。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1.刘某某符合担任筹备组成员(副组长)的条件。刘某某没有被有关部门确认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没有其他不适宜担任筹备组成员(副组长)的情形;经走访调查,刘某某表现良好,满足担任筹备组成员(副组长)的相关条件。2.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申请人发布的《公示》与《公告》均为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申请人依法指导、协助、监督康馨家园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包括发布《公示》与《公告》在内的行为,均是行政指导、协助、监督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经审理查明:康馨佳园小区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228号,现有住户2340余户。2019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代表组织召开了康馨佳园首届业主大会筹备会议,成立了康馨佳园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2020年6月4日,选举成立了康馨佳园首届业委会成员,任期三年。2023年7月24日,被申请人下属物业管理办公室在康馨佳园小区发布《公示》,内容为:“......于 2023年7月20日在大区二楼会议室召开了成立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等备组的预备会。成立了康佳园小区第二届主大会筹备组,具体负责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大会的筹备选举工作。现将筹备组成员基情况公示如下:......”。2023年8月17日,被申请人下属物业管理办公室在康馨佳园小区发布《公告》,内容为:“拟任康馨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筹备成员名单已于2023年7月24日向全体业主公示,因公示期间未发现不适宜担任筹备组成员情况、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大会筹备工作正式启动特此公告:……”。
以上事实有《公告》《公示》《康馨佳园业主关于刘某某入选第二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异议报告》《关于康馨佳园小区业主刘某某入选第二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异议的回复》、微信聊天截图、株洲市泰山路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签字情况收集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对业主大会筹备、召开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具体指导。”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换届选举。”
本案中,康馨佳园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的主体责任人应当为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换届属于业主自治范围,街道办事处仅负有监督指导的职责。康馨佳园换届选举相关《公示》和《公告》为本应由上届业主委员会进行的具体行为,而非由被申请人发布,故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请求本复议机关取消刘某某筹备组成员资格的诉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发布的关于康馨佳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筹备成员名单的《公示》和《公告》,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