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119号
申请人:晏某某,男,住址:株洲市芦淞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8日在12315平台上对其作出投诉办结反馈,于2023年8月2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追究直接责任人政纪处分。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同时含有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应当分别按照程序处理。被申请人的回复仅说明了投诉问题,且被申请人主观臆断,胡乱判定;对举报的回复内容是已对经营者下达责令改正,该经营者已及时改正,该答复与申请人举报超范围经营自制饮品毫无关联。被申请人张冠李戴胡乱回复,投诉的法定处理程序是组织调解,举报是要经过核查之后作出是否立案。被申请人明显属于适用依据错误,回复明显不当。
申请人认为本案所涉投诉属反映的事实主体不一致,不属于同一事件投诉,且被申请人反馈理由为同一事件,又在2023年7月17日告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存在自相矛盾。
被申请人称:2023年7月9日接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2日对天元区食客传奇餐饮店实施现场检查,负责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经营项目包括自制饮品(含饮料现榨)制售,发证时间为 2023 年3月14日。申请人所反映情况不属实。
申请人所提供材料显示交易时间为2023年2月25日,该起消费投诉与1430211002023030152597152 号投诉为同一事件,该起消费维权已通过法院判决,驳回其诉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此次投诉属于不予受理类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
全国12315 平台分投诉和举报窗口,申请人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对天元区食客传奇餐饮店进行投诉,诉求内容: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赔损失,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该诉求判断性质为投诉。申请人同一消费行为,多次对该店投诉举报,3月份投诉该店未经许可制售凉菜,与案涉店铺沟通调解要求餐饮店赔偿其 6000元。通过网络报导申请人父子为职业索赔人,不是为了生活所需正常消费。
综合以上,被申请人已依法依规对申请人的投诉履行职责,并无不当。恳请天元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5日,申请人在案涉店铺食客传奇餐饮店通过美团平台购买了购劵码的方式消费568元,团购的餐品中含1扎红枣汁。2023年3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称案涉店铺通过网络平台超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请求案涉商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申请人给予相应的赔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2023年3月7日,被申请人到案涉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23年3月8日,对案涉店铺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案涉店铺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情况说明,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再次前往被投诉人经营场所检查,案涉商铺已完成操作间整改,《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已变更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含酒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自制饮品(含饮料现榨)制售]。
2023年7月9日,申请人就上述消费行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端再次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投诉类型为食品安全。投诉内容为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自制饮品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应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生产工具,并处罚款。
2023年7月12日,被申请人到案涉店铺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案涉店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含酒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自制饮品(含饮料现榨)制售]。
2023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反馈:“经查实,投诉人2023年3月1日就案涉店铺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冷食类食品进行投诉,我局当时已对经营者下达责令改正,该经营者已及时改正。投诉人此次投诉与1430211002023030152597152号投诉为同一事件投诉,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此次投诉属于不予受理类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终止调解。”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投诉单、消费凭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申请人与案涉商家通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案涉店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自制饮品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按《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生产工具,并罚款。且诉求为:“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赔费用,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属于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投诉,被申请人应当分别予以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作出的反馈,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驳回其他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 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