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140号
申请人:石某某,男,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作出的办结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9月18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答复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的办结答复,认为被申请人应该通过现场检查及拨打注册登记留存电话,发货、退货的地址和电话联系市场主体。无法联系后,还应该尝试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网络交易经营者取得联系,或者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有效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通过对该市场主体的网点是否仍在经营进行核实等方式,尽到审慎的查找义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符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认为被申请人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尽查找义务、认定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12日,申请人在株洲市硕旭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硕旭食品专营店购买了10包风干鸡脖,支付价款14.92元。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投诉,投诉内容为:“……1、产品里有好评返现卡……2、该产品是抖音平台发出的,该商家还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3、该产品配料表于商家销售页面不符……4、经查询该商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过期……5、该产品的条形码未按规定通报……”。2023年3月20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予以受理;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内容为:“株洲市硕旭百货商行由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我所依法申请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信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以上事实有商品外观照片,拼多多多平台购买截图,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当依法撤销。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