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155号
申请人:钟某某,男,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桂某某,女,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举报函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10月7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4月28日通过抖音平台在株洲市天元区锐备百货商行开设的健驰优品店铺购买一款固体饮料。申请人收到后发现其存在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于2023年5月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其已经提供初步证据指明株洲市天元区锐备百货商行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立案。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5月5日在株洲市天元区锐备百货商行开设于抖音平台的健驰优品店铺购买了3盒臻源素PQQ线粒体能量泡腾片固体饮料,支付价款1341元。后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进行举报,举报内容为:“……该产品执行标准是GB/T29602,在此执行标准里泡腾片属于其他固体饮料,在其配料表内含有DL-酒石酸的食品添加剂,根据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DL-酒石酸的使用范围并没有其他固体饮料,涉案产品属于非法添加……”。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株洲市天元区锐备百货商行由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我所依法申请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无法联系到被举报方,无法取证……我局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购买信息截图,商品详情页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当依法撤销。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