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174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住址:河北省正定县新安镇。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受理情况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11月3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购物纠纷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签收《投诉函》,但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
被申请人称:2023 年7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天元区云海福百货商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俄罗斯老式牛奶粉一事的投诉信,于7月28日受理该投诉并组织调解。因通过被投诉人登记注册的经营地址和联系电话无法联系,无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2023年9月28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终止调解。此外,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3日对天元区云海福百货商行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立案调查。
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确实存在工作失误,因工作疏忽对被答复人的投诉处理、举报线索立案等程序未予以告知。被申请人将尽快书面告知申请人。今后被申请人将严格行政程序,避免发生类似工作失误。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2日,申请人在天元区云海福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万邦俄货商行”购买了一袋俄罗斯老式牛奶粉,支付价款38.72元。商家通过中通快递从黑河市发货(78704551273793),2023年7月15日,商品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被签收。2023年9月12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XA03668441244)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物流显示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5日签收投诉举报信。
以上事实有订单信息截图、投诉举报书快递信息截图、投诉举报书信封照片、商品物流截图、邮政挂号信物流截图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函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对投诉的受理情况、处理结果,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