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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年158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158

      

申请人:连某某,男,地址:广东省廉江市永兴国际城。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处理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申请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10月9日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8月31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中草本生活馆”的直播间购买了“秘方疏栓膏桑叶纳豆地龙蛋白膏”,订单号:230831-007869592481513 快递单号:78363764445613,实付359.85元。直播期间申请人询问主播是否可以治疗头晕头痛,主播说可以治疗,还保证效果、质量。申请人因此购买了三个疗程。申请人经服用几天觉得头晕胸闷加重。经查询,这款为普通食品宣传治疗功效,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广告法》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申请书,要求商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赔偿3958.35元;要求商家下架商品,不得继续销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3年9月17日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XA27790825144)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投诉举报书作出回复、处理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31日,申请人在株洲市天元区乐岚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店铺“中草本生活馆”的直播间内购买了3盒“秘方疏栓膏桑叶纳豆地龙蛋白膏”,支付价款359.85元,商家通过中通快递(78363764445613)发货。直播互动期间主播称可以治疗头晕头痛并保证效果。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XA27790825144),要求商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赔偿3958.35元,并要求商家下架商品。2023年9月17日,投诉举报书(XA27790825144)被签收,但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书作出处理、回复情况。

以上事实有拼多多账单详情页面截图、银行卡照片、投诉举报书、邮件轨迹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当确认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