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160号
申请人:晏某某,男,住址:株洲市芦淞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5日在12315平台上对其作出投诉不予受理的告知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10月16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追究直接责任人政纪处分。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提交投诉的时候提交了材料并且提供了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购买支付记录,购买视频,产品照片等) 均具有利害关系,不属于不受理投诉举报的范畴。被申请人未全面仔细核查,并且根据行政行为的基本原理,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对申请人作出拒绝性行政行为,应当明确拒绝的原因,理由,法律依据,及履行说明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仅仅说了一句话,未说明拒绝的原因,也未列明法律依据,未履行必要的说理义务,据此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缺乏合法性,应予撤销。
申请人的材料同时含有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应当分别按照程序处理。被申请人的回复仅说明了投诉问题,对于赔偿,被申请人未表示被投诉人拒绝而是直接错误的适用了一个意见就胡乱判定。被申请人在收到本人投诉含有举报内容的材料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投诉的法定处理程序是组织调解,举报是要经过核查之后作出是否立案,而不是被申请人依据一个意见就直接不予支持,明显属于适用依据错误,回复明显不当。
被申请人称:2023 年9月15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天元区德艺料理店无证无照经营 (据天元区消防救援大队反映),要求对其立案查处。收到投诉后,2023年9月21日,被申请人进行了实地核查。经查,2018年3月27日,被投诉商家经营者胡某办理天元区德艺料理店的个体营业执照,随后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37号神农文化休闲街1、2栋1层处经营一家料理店。因经营需要,胡某于2023年9月11日办理了株洲市天元区德艺料理店的个体营业执照。2023年9月13日,胡某注销天元区德艺料理店的个体营业执照,2023年9月19日,胡某注销天元区德艺料理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3年9月21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胡某经营的料理店证照齐全,但在其美团页面上未及时上传新办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资料,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的规定,按照《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胡某下达了当场株市监天元当罚(2023)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2023年9月22日,胡某已将美团页面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予以更新。
申请人于2023年9月15日通过全国 12315 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端口中投诉称其收到天元区消防救援大队的电话,反映当事人已注销营业执照,这是指当事人注销天元区德艺料理店个体营业执照一事,但当事人已及时办理株洲市天元区德艺料理店的个体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投诉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情况不属实。所以被申请人在全国 12315 投诉举报平台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投诉情况不属实,不予受理的回复;同时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事项中的举报内容,请其提供证据材料通过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通知书后,对该投诉事项重新予以核查认为,当事人经营期间,有效证照始终存续,不存在无证无照问题,在美团上未及时更新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的违法行为也已及时更正。综上,本局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15日,申请人在美团平台上团购了德鮨金牌料理(华人街店)一份套餐,支付价款398元。申请人通过全国 12315 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端口中投诉,投诉内容为“本人消费398元美团消费劵,显示营业中,营业时间10点半到21点,本来打算去吃饭,结果本人接到073128819119的电话,自称是天元区消防救援大队,说工商的注销营业执照通知书已经拍回来了。说此公司已经注销了营业执照,经过本人多方面调查校实以及研究分析报告以及多方面取证,发现该店仍在经营,挂着的营业执照公司依然是天元区德艺料理店,这种欺诈本人消费者的行为导致本人精神崩溃。本人已经做好全套的电子数据证据保全,证据多方面固定,请你单位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其无证经营立案查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上报提请市局立案。”诉求为:“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赔费用、赔偿损失、停止得权、核定属权责任。”
被申请人收到后,于2023年9月21日对案涉株洲市天元区德艺料理店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被投诉商家经营者于2023年9月11日办理了株洲市天元区德艺料理店的个体营业执照。2023年9月19日,被申请人签发了株洲市天元区德艺料理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9月25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 投诉举报平台投诉端口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不受理,并说明理由:“......经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核查,被诉商家已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投诉情况不属实。对投诉事项中的举报内容,请投诉人提供证据材料通过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另查明,天元区德艺料理店开业日期为2018年3月27日,注销日期2023年9月13日,2023年9月19日,天元区德艺料理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注销。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美团页面截图、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准予通知书、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本案被申请人经核查发现商家已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认为申请人对商家无证经营投诉不实,但却并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
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被申请人对投诉中包含的举报线索予以处理,但并未告知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在投诉平台作出的告知,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 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