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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年163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163      

 

申请人:周某某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富大道。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职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是否受理告知申请人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1018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其对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通过邮寄信件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及相关证据(单号XA22676872836) ,投诉举报天元区老表味食品店销售的红米属于未取得生产许可加工食品,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组织行政调解,责令天元区老表味食品店退回购物款14.60元,并赔偿1000元给申请人。该投诉举报信件在2023年9月28日已签收。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应当采用调解方式处理投诉事项,截止到 2023 年10月16日申请人始终未收到被申请人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投诉的决定。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3日,申请人在天元区老表味食品店开设于拼多多的井冈老表土特产店铺购买了井冈红米2斤,支付价款14.6元。申请人认为商品属于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加工食品、标注的执行标准号为大米标准,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XA22676872836)。2023年9月28日,投诉举报信被签收。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复印件、拼多多订单页面截图、邮政邮件轨迹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当确认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