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126号
申请人:冉某某,男,住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举报的受理情况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该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1年9月通过拼多多在被申请人辖区内购买到商品。申请人通过国内邮政挂号信(XA71284934551)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4日收到。至申请人申请复议之日,仍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关于申请人投诉的告知受理情况。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构成行政不履职,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接申请人投诉与举报后,被申请人对案涉公司进行核查。经查,株洲力口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从株洲市天元区迁出,并于2023年6月19日迁入长沙市芙蓉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及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已经不具有处理权限,因此对申请人的消费投诉不予受理。
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也已不属于被申请人处理权限范围。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8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XA71284858351),投诉举报株洲力口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4QL92N8K,法定代表人:贺二平)在淘宝平台开设的天使之想力口贝专卖店销售的纯黑巧克力不符合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4日对案涉公司进行核查。经查,株洲力口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从株洲市天元区迁出,于2023年6月19日迁入长沙市芙蓉区,并更名为长沙言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消费投诉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国邮政物流信息截图、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企业实体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二条第二款:“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已受理的情况,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 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