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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年153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153

      

申请人:饶某某,男,住址: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处理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2023年10月7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9月3日在合花生活超市购买越南平阳八婆腰果一盒。越南平阳八婆腰果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2日,产品标注进口商为广西平福旺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不到任何信息,且该产品没有标注在华注册编号。申请人认为案涉超市销售走私或假冒伪劣产品,于2023年9月8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株天市监[2023]7-19号)称:“......越南平阳八婆腰果存在标识不完善的问题,但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上述问题我局将移送给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且该产品为越南进口食品,还应当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被申请人称:2023年9月8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株洲市合花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越南平阳八婆腰果为走私或假冒伪劣产品2023年9月11日,被申请人对举报情况进行了实地核查。经查,当事人株洲市合花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越南平阳八婆腰果标签标识上的进口商广西平福旺贸易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能查询到,且产品没有标注在华注册编号。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材料,进货单据和收货单,证实当事人已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工作人员已将该产品的涉嫌违法线索移送给产品标称所在地广西凭祥市市场监管局核查处理(如该局回函未能核查到广西平福旺贸易公司有关信息,被申请人再将该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2023年9月13日,被申请人电话联系举报人申请人,告知其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对株洲市合花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越南平阳八婆腰果涉嫌违法线索已移送广西凭祥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申请人下达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株天市监[2023]第7-8号)。2023年9月18日,被申请人申请人下达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株天市监[2023]7-19号)。

被申请人在收到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对该案件线索重新予以核查认为,当事人销售越南平阳八婆腰果,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3日,申请人在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珠江丽园23栋合花生活超市支付64.60元,购买了3件商品,其中有越南平阳八婆腰果一盒,价格为39.9元,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2日,产品标注进口商为广西平福旺贸易有限公司。2023年9月8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举报株洲市合花百货有限公司销售走私或假冒伪劣产品。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于2023年9月11日进行现场核查经查,产品没有标注在华注册编号,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能查询到案涉商品标签标识上的进口商广西平福旺贸易公司。案涉公司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材料,进货单据和收货单,证实已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被申请人已将该产品的涉嫌违法线索移送给产品标称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理2023年9月13日,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其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2023年9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株天市监[2023]7-19号)内容为:“......越南平阳八婆腰果存在标识不完善的问题,但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上述问题我局将移送给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被申请人在收到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对该案件线索重新予以核查认为,当事人销售越南平阳八婆腰果,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以上事实有案涉商品购物小票、外观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越南平阳八婆腰果送货单复印件、营业执照、现场检查图片、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案件移送函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线索后,初步核查发现存在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涉嫌违法的线索,应当进行立案调查。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条第一款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