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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年152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152      

 

申请人:张某某,男,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2023928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邮寄一份投诉举报书至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1日分送至被申请人处。截止申请复议之时,被申请人仍未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

被申请人称:接到转来的举报后,被申请人联合栗雨街道办事处,栗雨街道办事处凿石社区工作人员于2023年9月8日对案涉天元区涛一百货商行注册地址实施现场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属集群注册网络经营,在注册地址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注册留存电话 (18565586575)无法接通(处于关机状态),且该店铺已于 2022 年9月8日被列入经营异常。

因存在调查相关物证的实际困难,被申请人无法对于申请人的投诉组织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已建议申请人向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收集消费权益受损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关于申请人的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同时,被申请人已建议申请人向拼多多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依法依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3 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已通过电话与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电话沟通和告知。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日,申请人天元区涛一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的店铺华佗医坊滋补店购买了安徽北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清肺丸一瓶支付价款12.6元。2023年9月4日,案涉商行通过圆通快递(YT8924865221404)从安徽省亳州市发货,2023年9月5日,商品在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权村镇被签收。申请人收到后认为案涉产品外包装主要版面标注“清肺润肺”字样,存在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3年911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内容为天元区涛一百货商行进行投诉举报,请求1、组织调解消费纠纷,责令被投诉人退还货款并赔偿;2、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进行确认、查处,并奖励举报人。随后,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线索转送至被申请人处。

2023年9月8日,因另案,被申请人会同社区工作人员前往天元区涛一百货商行注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 1299号瀚水栗源26 栋1300497号)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铺属集群注册网络经营,在注册地址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且该店铺已于2022年9月8日被列入经营异常。2023年919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被投诉举报店铺系集群注册,申请人在电话中要求被申请人进行书面回复。2023年9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EMS向申请人邮寄《对张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单号:1274017818101)内容为:“......我局于 2023 年9月15日接到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投诉转办单(株市场监管(2023)第67号)举报转办单(株市场监管(2023)第165号)......现场核查,被投诉、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我局已于2022年09月08日将天元区涛一百货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我局存在调查相关物证的实际困难,对于你的投诉我局无法组织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建议你向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收集消费权益受损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关于你的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建议你向拼多多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举报,依法依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23 年9月19日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已与投诉举报人进行了电话沟通和告知。2023年9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对张继瑶投诉举报的回复》并通过EMS邮寄(1274017818101),申请人于2023年9月23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书》、株市场监管(2023)67号《投诉分送情况告知书》、株市场监管 (2023)第 165 号《举报转办通知书》、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营场地)现场检查记录表及现场照片、商品外包装照片、商品物流信息截图、电话录音、个体工商户信息页面截图、电话录音、《对张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EMS物流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虚假宣传等问题并要求赔偿,属于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

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无不妥。

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举报线索后,在会同社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被举报人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属网络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是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涉嫌违法行为的地点包括违法行为准备地、着手地、实施地、经过地、结果地,即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各个阶段所经过的空间。本案涉嫌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即被举报商品网络交易地点在拼多多平台所在地,发货地为安徽省亳州市,签收地为河北省廊坊市,均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区范围。被申请人不具备处理权限。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实际经营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并无不当。

此外,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将线索分转至被申请人处,并书面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分转的投诉、举报线索,经核查后于2023年9月19日通过电话回复申请人,并应申请人要求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对张继瑶投诉举报的回复》对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予以告知,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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