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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年150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150

      

申请人:邓某某,男,住址:天元区黄河南路。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火炬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袁建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行政不作为,2023年9月26日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实质性具体行政行为。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7月24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行为申请书》,邮政挂号信编号:XA42641676643。被申请人已于7月25日收到。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责令惠洁物业公司立即搬离架空层办公,并恢复原状。过了2个多月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任何回复,也没有履行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致使湖南惠洁物业公司至今仍非法侵占康馨佳园6栋的架空层。

2013年开始,天元区泰山街道康馨佳园6栋架空层被湖南惠洁物业公司违规改变用途,擅自砌墙变为物业公司办公用房。康馨佳小区物业备案书中明确了8栋103#是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为212m2。康馨佳园8栋属于一期开发项目,2013年在湖南惠洁物业公司进驻后,提供了交房手续。湖南惠洁物业公司在全体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一直私自出租物业管理用房至今,且把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全部占为己有。

2023年6月15日,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株资规天元责改[2023]41号《责今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予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经确认湖南惠洁物业公司侵占业主架空层做办公用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经被申请人现场核实,2015年惠洁公司天元分公司进场服务时,因规划的物业用房无法达到办公条件,开发商将 6 栋架空层加装后交给物业公司作为临时办公用房延续至今。发现问题后,被申请人采取了约谈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元区片区负责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义务和职责。

下达整改书后,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情况进行了回复,并于2023年8月7日在小区张贴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搬迁公告,定于 8月15日搬迁至规划的物业用房,但部分小区居民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决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0日至康馨佳园小区召开了协调会。社区、物业公司以及申请人在内的业主代表参会。会上要求物业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申请人现场表示同意会议结果。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4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行政行为申请书》(XA42641676643),请求被申请人责令惠洁物业公司立即搬离架空层办公并恢复原状。2023年7月25日,信件投递至被申请人收发室。

2023年6月,被申请人接到信访转办件,内容为申请人要求处理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擅自砌墙将小区6栋架空层违规改变用途,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办公用房使用的情况。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访进行了处理,约谈了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元区片区负责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义务和职责。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在小区张贴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搬迁公告,内容为计划在2023年8月15日搬迁至3栋规划的物业用房。部分小区居民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决定。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物业服务项目现场巡察整改通知书》《株洲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关于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搬迁公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案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据此,应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本案被申请人为株洲市天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并不具有申请人请求事项的相关行政职能。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