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125号
申请人:冉某某,男,住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举报的受理情况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该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7月通过拼多多在被申请人辖区内购买到商品,后通过国内邮政挂号信(XA71284858351)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申请人于2023年8月23日收到了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回复,但至申请人复议之日,仍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受理投诉的告知。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及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违法法定程序,构成行政不履职,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接申请人投诉与举报后,2023年7月20日,被申请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7月25日对株洲市仕泽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家未在注册地实际经营,被申请人通过拨打联络员以及留存电话无法联系该店负责人。被申请人已申请将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因案件调查无法进行,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中止本次举报案件调查。
对于上述处置结果,被申请人已于8月16日,书面回复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作出处理的理由、依据及其可享有的权利。被申请人已依法依规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行职责,并无不当。恳请天元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6日,申请人在株洲市仕泽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C4L8594H,法定代表人:罗世奎)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仕泽保健食品专卖店购买了桂枝芍药知母丸一份,支付价款23.33元。申请人收到后认为商品非法添加桂枝,不符合国家标准,随即通过邮政挂号信(XA71284858351)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2023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对株洲市仕泽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商家未在注册地实际经营,通过拨打联络员以及留存电话无法联系该店负责人。被申请人已申请将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因案件调查无法进行,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中止举报案件调查,并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2023年8月23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中国邮政物流信息截图、《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消费凭证、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事项审批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已受理的情况,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 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