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98号
申请人:晏某某,男,住址:株洲市芦淞区王塔冲小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在12315平台上对其作出投诉结案反馈,于2023年7月2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投诉结案反馈;责令被申请依法重新处理并作出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追究直接责任人政纪处分。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反馈:“工作人员2023年6月26日到现场检查未发现被诉方有有钱花花束,与投诉人电话、短信联系要求投诉人提供实物来我局配合调查,均未能提供、配合,我局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调查。”申请人认为1、其此次是因购买相关产品发生消费纠纷的投诉的行为。被申请人应当依法采取调解方式处理被申请人回复,不予立案明显不当。2、申请人已提供对举报要求的法定材料,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到现场进行调查,无法律依据。3、被申请人到现场未发现被诉方有有钱花花束不代表商家没有违法行为,申请人提供了完整的购物凭证、实物照片以及视频,可以认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2023年6月1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端口进行投诉(编号:1430211002023061365583442),诉求为:“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补足商品数量,退赔费用,退货,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被申请人接诉后,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申请人所称“有钱花”实物。经对被投诉人进行调查,被投诉人陈述了申请人购买制作有钱花服务的基本情况,出具了情况说明与申请人的聊天记录。由于证据不足,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联系申请人,请其提供有钱花实物以供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申请人未能履行举证义务,被申请人无法确定被投诉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另经被申请人核查,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已将被投诉人制售“有钱花”一事向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进行投诉。该行于2023年6月14日作出处理,并回复被答复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平台答复申请人。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6日,申请人通过微信咨询使用人民币制作花束的事宜,2023年5月17日,申请人到被投诉人店铺咨询“人民币花束”成品,该店回复没有成品。2023年6月12日,申请人再次前往被投诉人店铺确定制作人民币和鲜花加工成的个性定型款花束。双方协商一致,制作材料人民币9999元由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投诉人提供;被投诉人通过微信收款的方式,向申请人另行收取制作费。
另查明,2023年6月13日,申请人到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投诉被投诉人使用人民币现金做花束一事。当日,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核查处理。2023年6月14日,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向申请人答复。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投诉单、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截图、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对投诉的受理情况、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反馈,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 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