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99号
申请人:贾某某,男。文书送达地址: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6月27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自己购买到假冒保健品(编号1430211002023043045785599)。2023年7月5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在平台上作出的答复。被申请人以联系不上商家为由终止调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严重不满,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2日,申请人在株洲市天元区乐闪百货商行开设于淘宝店铺“浅浅无效退款”购买了一瓶福慈堂牌荷叶左旋肉碱胶囊,支付价款318元。申请人签收后认为案涉产品涉嫌添加了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2023年5月10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诉求内容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2023年7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2023年7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平台反馈:“由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我所依法申请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另查明:株洲市天元区乐闪百货商行注册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莲花路550号东湖小区9栋101号-6-2488,该地址系集群注册地址。2023年6月7日,株洲市天元区乐闪百货商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页面、商品外观照片、淘宝订单页面截图、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当依法撤销。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