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100号
申请人:兖某某,男,住址: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白集镇。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作出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7月27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作出处理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并回复。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于4月18日在拼多多平台三匹马小店花费8.9元购买了1斤玫瑰姜茶黑糖。收货后发现产品无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商执行标准等,并宣传其为名贵药材,具有补肾益脾、抗疾病等功效。申请人于2023年5月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投诉举报信 (XA51889810641),投诉举报天元区斐恰百货商行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超重装云南纯手工古法黑糖块方块黑红糖块土红糖玫瑰姜茶黑糖”不符合食品安全、涉嫌虚假宣传。申请人诉求为:依法查处、依法赔偿。2023年5月3日,被申请人签收了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收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并答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8日,申请人在株洲市天元区斐恰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三匹马小店购买了一斤手工方块黑糖,支付价款8.9元。案涉商行通过圆通速递(YT1784941997723)从云南省昆明市发货,商品在周口市沈丘县白集镇被签收。申请人收到后认为该商品无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厂家厂址信息、生产厂商执行标准等。2023年5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诉求为“退还货款并赔偿,依法查处并奖励投诉举报人。”2023年5月3日,投诉举报信函被签收。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商品外观照片、拼多多订单页面截图、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当确认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案件作出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