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106号
申请人:谢某,男,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其举报的处理结果,于2023年8月4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回复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限期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在拼多多海产鲜味坊店内购买了案涉食品发现该食品不符合国家规定,店家赠送的一张好评返现卡也违反国家规定。2023年6月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网站对天元区食味美食品商行进行投诉举报(举报编号为1430211002023060435090065)。2023年6月21日,被申请人在该平台上对申请人回复“不予立案,因为找不到被举报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违反法律规定:1、被举报人住所地在被申请人辖区范围;2、被申请人可收集和调取电子数据作为证据;3、申请人有初步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可能涉嫌违法行为,经核查后被申请人应当立案。4、被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拼多多)的协助调查找到被举报人、委托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5、被申请人因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而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会同栗雨街道办事处凿石社区工作人员于2023年6月20日对天元区美味食品商行注册地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铺注册地址是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299号瀚水栗源26栋1301563号,而店铺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地址是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石砲台街道外马路118号2座113房。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属集群注册网络经营,在注册地址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注册留存电话(13592854996)有人接听,且该店铺已于2022年10月19日被列入经营异常。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依法组织核查并依法终止调查,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已用电话和短信方式告知举报人向平台所在地或者产品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收集消费权益受损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9日,申请人在天元区食味美食品商行开设于拼多多的店铺海产鲜味坊内购买了一罐佛跳墙,支付价款13.48元。2023年5月20日,案涉商行通过中通快递(单号:78342642517198)由山东省烟台市发货,2023年5月22日,商品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被签收。申请人收到后认为案涉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随货附有一张好评返现卡也违反国家规定。2023年6月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天元区食味美食品商行进行投诉举报(编号为1430211002023060435090065),内容为:“......产品的配料表里面有一味配料是复合调味汁,根据GB 7718里面的4.1.3.1.3配料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执行标准......该产品的配料表那位物质......没有对应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执行标准并且该复合配料并没有展开标注,该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并且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6条第四款,......并且商家赠送了本人一个好评返现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以综上本人要求对案涉厂家进行行政处罚。”2023年6月2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会同社区工作人员对天元区美味食品商行注册地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铺属集群注册网络经营,在注册地址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2023年6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不予立案,并告知理由:“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经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核查,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属网络经营。我局已于2022年10月19日将天元区食味美食品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建议你向实际经营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收集消费权益受损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
另查明,天元区美味食品商行分别于2022年10月19日、2023年7月13日两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营场地)现场检查记录表及现场照片、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审批表、商品外包装正面照片一张、商品物流信息截图、举报回复短信截图、个体工商户锁定信息页面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标签问题和好评返现卡等网络不正当竞争问题,要求对厂家进行查处,属于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
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举报线索后,在会同社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被举报人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属网络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是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涉嫌违法行为的地点包括违法行为准备地、着手地、实施地、经过地、结果地,即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各个阶段所经过的空间。本案涉嫌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即被举报商品网络交易地点在拼多多平台所在地,发货地为山东省烟台市,签收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均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区范围。被申请人并非被举报行为发生地和实际经营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
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实际经营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并无不当。
此外,申请人于2023年6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后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短信,书面邮寄以及平台回复等方式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对举报件的处理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