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102号
申请人:刘某,男,住址:四川达州市大竹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处理。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在株洲市妙灵思尔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一盒人参蜂胶养护牙膏。其店铺页面宣传可以补牙洞,使用一段时间后未发现明显改善。查询国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现其外包装上载明的粤妆20210117号生产许可证不存在;其执行标准为GB/T8372-2017系普通牙膏执行标准,涉嫌虚假宣传。2023年4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申请人在2023年7月18日查询全国12315平台发现,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已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不予立案,理由为:“经查,被举报人已将相关商品链接予以下架,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没有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我局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9日,申请人在株洲市妙灵思尔商贸有限公司开设于淘宝平台的凯丽阁化妆品旗舰店购买了一盒人身蜂胶养护牙膏,支付价款29.01元。申请人签收后认为商户宣传可以补牙洞,是虚假宣传;粤妆20210117号的生产许可证经查询不存在;载明的执行标准为GB/T8372-2017,系普通牙膏执行标准。2023年4月1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端口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立案情况:“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查,被举报人已将相关商品链接予以下架。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规定的情形,我局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面、商品外包装照片、淘宝订单页面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当确认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