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103号
申请人:曾某,男,住址:湖南省长沙县东四路。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7月31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1、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责令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重新作出调解意见及回复。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7月7日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劳动路182号优尔惠特价批发超市购买了一瓶葡萄酒,葡萄酒名称为法国卡斯特安吉洛干红葡萄酒,价格为45元。申请人在购买回家路上遇见两名自称为老板以及老板朋友的男子向申请人强行索要葡萄酒,并称该葡萄酒是在柜台存放,不是商品。申请人怀疑该葡萄酒为假酒,葡萄酒外包装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8号,总经销商为卡斯黛乐酒业(深圳有限公司),查询到此公司在2018年就被当地市监局列入为经营异常状态,条形码扫一扫结果为空白栏。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21年第103号公告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输华食品,应当在输华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当天申请人通过国家信访平台举报了此事。2023年7月18号下午,申请人接到了一个来自于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嵩山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处理结果告知电话(073128580182)。电话中执法人员说到经上门查看,没有发现我所购买的那瓶葡萄酒。商家提供了案涉葡萄酒的进货单、报关单据。被申请人认为单据齐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对商家提供的票据进行查验真伪,涉案产品在市场上流通,那就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消费者不能通过海关来查验此葡萄酒真伪。进口食品在中国本土进行售卖行为应当由当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管理。
被申请人称:2023年7月11日,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编号WT430000202307118636)。 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情况如下:一、商家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二、商家提供了售卖产品标签标识,并未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三、 经了解,目前仅有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有对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有相关规定,并没有明确不能销售没有“在华注册编号”商品,也未赋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职能。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7日,申请人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劳动路182号优尔惠特价批发超市购买了一瓶名为法国卡斯特安吉洛干红葡萄酒,支付价款45元。案涉葡萄酒外包装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8号,总经销商为卡斯黛乐酒业(深圳有限公司)。2018年7月4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案涉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将该公司列入为经营异常状态。申请人认为案涉葡萄酒的内、外包装上应该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2023年7月8日,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平台进行信访(编号WT430000202307118636),2023年7月11日,案件转送至被申请人处。2023年7月14日,被申请人到案涉超市进行现场核查。经查,案涉超市证照齐全,现场未发现过期食品,店内有酒柜两层,摆放各种白酒和红酒,未发现“法国卡斯特安吉洛酒”。案涉超市工作人员提供了相关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供应商相关资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2023年7月19号下午,申请人再次通过网上信访平台进行信访(编号WT430000202307201172)。2023年7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以上事实有网上《信访事项基本情况登记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本案中申请人虽通过信访途径向被申请人信访,但信访内容实质为对案涉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劳动路182号优尔惠特价批发超市的举报,故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受理举报的行政程序依法进行处理。接到信访后被申请人直接对申请人作出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且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实名举报人是否作出立案决定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定程序。另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投诉或举报。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