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101号
申请人:申亚奥,男,公民身份号码:410928XXXX11201210,住址: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丹阳社区丹杨家园。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投诉作出的结案反馈,于2023年7月28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向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一封投诉举报信 (1430211002023042188414230),投诉茵之润旗舰店涉嫌在淘宝平台虚假宣传。被申请人于4月16日在淘宝茵之润旗舰店花费35.8元购买了1盒枇杷秋梨膏。收货发现产品包装上有润肺止咳、喉咙干痒、咳嗽痰多等字样,存在欺诈消费者的嫌疑。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反映诉求为:修理、赔偿损失、退赔费用。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告知。2023年7月6日,被申请人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而作出,终止调解的回复。申请人认为在受理期间,其并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协助调解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6日,申请人在株洲市阅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设于淘宝平台的店铺茵之润旗舰店购买了1盒南京同仁堂枇杷秋梨膏,支付价款35.8元。申请人收到商品后认为商家在宣传产品时使用了“润肺止咳喉咙干痒咳嗽痰”等字样,涉嫌虚假宣传。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被申请人进行投诉,诉求内容为:“修理,赔偿损失,补足商品数量,退赔费用。”2023年5月4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2023年7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结案反馈回复:“因被诉人不参加并明确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终止调解”。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淘宝订单页面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公示信息、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当确认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