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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年166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166      

 

申请人:邓某某,男住址: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投诉编号1430211002023091143516817作出的结案反馈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1023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天元区速来百货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一事。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告知不予立案,并告知因案涉店铺方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被申请人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无法组织实施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建议申请人通过第三方平台与案涉店铺联系,进行退款处理或者收集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给出的回复中未告知申请人其有申请复议的权利,违反相关规定。2、案涉店铺在被申请人的辖区内,被申请人有法定职责。3、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被申请人仅告知了不予立案的结果,并未列明不予立案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且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店铺的产品合法,该不予立案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均缺乏合法性,应当依法予以撤销。4、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五条。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7日,申请人在天元区速来百货店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小熊日本代购网店购买了24瓶日本富士山护肝片,支付价款4667.52元。申请人收到商品后,于2023年9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天元区速来百货店,销售无生产厂家、生产地址、无保健品、无进口标识,无进出口报告及检疫合格证的三无产品,且该产品是普通食品冒充保健品。同时,申请人在上传至平台的投诉举报信中注明该投诉件同时包括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9日告知决定受理投诉。2023年10月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办结反馈,内容为:“被投诉人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我局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无法组织实施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我局终止调解,建议你通过第三方平台与被投诉人联系,进行退款处理或者收集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以上事实有商品订单截图、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商品详情页面截图、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当依法撤销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结反馈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