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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年170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170

      

申请人:晏某某,住址:株洲市芦淞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投诉举报不受理告知侵犯其合法权益,2023年10月26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不予受理告知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3、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的直接相关责任人员作出政纪处分。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其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应当分别处理;被申请人没有说明商家拒绝调解,或者是愿意调解,未说明拒绝受理的原因,也未列明法律依据,未履行必要的说理义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回复》中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造成严重误导,导致申请人迟迟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购买了茶叶提起举报系自身维权,被申请人答复增加了申请人维权成本。

被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10月16日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单,投诉内容为:“涉案产品为虫草花煲老鸭汤,诉求是立案查处,相关行政处罚法律,你单位自己研究,已全面固定证据。”经被申请人核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端进行投诉的内容为虫草花为新资源食品,未标注不适宜使用人群,要求被申请人对其立案查处。

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平台页面有两个独立入口。在当事人选择进行投诉或举报时,分别弹出《举报须知》及《投诉须知》。《举报须知》第5条载明:“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投诉须知》第1条载明:“本平台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所需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8条载明:“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

当事人投诉或举报均须在相应入口的须知页面下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相应窗口,进行相关信息填写。且投诉端口后续反馈没有设置对商家是否予以立案调查以及后续处理结果告知项,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被申请人无法继续反馈,所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反映的是举报内容非投诉事项,建议其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端口进行举报,以方便执法人员及时进行反馈。

另说明:被申请人收到该起投诉后,2023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对当事人天元区食客传奇餐饮店使用新资源食品虫草花进行核查。当事人未在店内菜单以及线上平台公示虫草花适宜人群,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及时改正,因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通知书后,对该投诉事项重新予以核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端口反映的内容是对当事人未按规定使用新资源食品虫草花,其明确表示诉求是立案查处,而非进行投诉调解。依据上述情况,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举报可以通过举报平台进行。被申请人已充分告知申请人权利,并对实际举报事项进行了核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履职完毕。恳请天元区人民政府对复议申请人的申请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端口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内容为:“涉案产品为虫草花煲老鸭汤,诉求是立案查处,相关行政处罚法律,你单位自己研究,已全面固定证据。”

2023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就投诉中包含的关于案涉店铺使用新资源食品虫草花一事进行核查,案涉店铺未在店内菜单以及线上平台公示虫草花适宜人群。被申请人已对案涉店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案涉店铺已及时改正,因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端口告知申请人对投诉不受理,原因:“你所反映的情况非投诉内容为举报,请通过12315平台举报端口向我局进行举报”。

另查明,《卫生部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3号)公布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拉丁名称为Cordyceps militaris。2014年5月30日,原国家卫计委发布的《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中增加了对蛹虫草不适宜人群相关规定: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

以上事实有消费小票(2022年8月18日)、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现场检查照片、金虫草照片及送货单、检测报告、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九条第一款又规定:“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本案中,申请人虽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端反映情况,但未明确具体投诉请求、提供申请人作为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以及请求被申请人解决该争议的材料。被申请人应在答复中告知申请人须明确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市场监管部门才能针对明确的投诉请求展开调解工作。

 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要求。”本案案涉菜品虫草花煲老鸭原材料中包含的虫草花系新资源食品,根据规定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被申请人在核查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时发现案涉店家使用新资源食品虫草花,但未在店内菜单以及线上平台公示虫草花不适宜人群。故被申请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进行了处理,但申请人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将不予立案的决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违反程序。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办结反馈,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依法处理。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