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株天政复字〔2023〕227号
申请人:陈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张喜文,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12月11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告知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职。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5日签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职权依法履职。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并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是否立案的告知。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投诉线索情况。申请人在株洲市天元区荣福时食品商行开设的店铺购买的食品,涉及产品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内容要求工作人员处理。
二、投诉线索核查处置情况。被申请人接到12345平台转发关于申请人投诉线索后,执法人员到达该注册地址发现为集群注册地址,该店也并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被申请人对此投诉处理如下:1、根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地址并未发现其商户在此经营,被申请人依法将该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并在全国公示网进行公示。2、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被申请人决定立案调查,并督促当事人协助被申请人调查。
三、处置结果告知情况。经核查,该案件线索进行核查处置后,执法人员已以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处置详情,申请人表示有异议。被申请人已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法定义务,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日,申请人在株洲市天元区荣福时食品商行开设的满街香海外零食店铺内购买了格力高固力果棒棒糖6支,支付价款10.4元。2023年9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202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至被诉店铺注册地核查。经查,该店铺注册地址为集群注册,属于网络经营。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未提出新意见。
以上事实《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商品订单截图、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是否受理、举报是否立案等情况,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违法。因对于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本身就包含了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性的评价。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相应法定职责,更能彻底地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要求。只有在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或者实际条件不能成就的情况下,才转而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