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株天政复字第225号
申请人:钟某,男,住址:广西贺州市富川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张喜文,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申请人钟建辉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年12月11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作为成立。2、责令被申请人7天内向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3、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4、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书面赔礼道歉。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7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天元区稳稳百货商行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1日签收。直至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都没有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答复和告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依法对投诉、举报分别处理:1.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4日受理该投诉并组织调解,但因无法联系被投诉举报人而于2023年12月26日终止调解,建议申请人通过第三方平台联系被投诉举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维权;2.被申请人因被投诉举报人的相同违法行为于2023年8月7日已立案调查,故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决定不予重复立案。3.被申请人因工作失误未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9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天元区稳稳百货商行食品销售的枇杷茶存在标签模糊不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投诉举报材料。2023年10月21日,物业代签收该邮件。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但被申请人仅通过12315平台进行反馈,申请人并未知悉反馈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未提出新意见。
上述事实有投诉信、投诉信物流信息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与举报单)、电话听取意见录音截图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但被申请人仅通过12315平台进行反馈,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违反法定程序。因对于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本身就包含了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性的评价。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相应法定职责,更能彻底地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要求。只有在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或者实际条件不能成就的情况下,才转而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此外,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礼道歉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