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3〕223号
申请人:晏某,男,住址:株洲市芦淞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张喜文,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的不受理告知,于2023年12月11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并作出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对直接责任人政纪处分。本府收到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当事人为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立案结果,其诉求内容为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赔费用、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做出不受理告知,称申请人反映内容为举报,非投诉内容,请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 平台举报端口进行举报,以便被申请人核查处置。
申请人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因购买了相关产品发生消费纠纷的投诉行为,被申请人应当依照上述办法进行采用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被申请人回复告知调查情况和不予立案属于举报处理程序,被申请人未分清投诉和举报的区别此回复明显不当,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11月22日和2023年11月28日接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单,投诉内容为株洲市天元区蛙小柒未来云餐饮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投诉,诉求是被申请人对其立案查处。经查,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投诉”和“举报”两个独立入口。投诉和举报端均设有须知详情,告知当事人“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申请人投诉或举报均须在相应入口的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相应页面填写相关信息,而且投诉端口没有对是否予以立案调查以及后续处理结果告知反馈设置,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执法人员无法继续反馈,所以执法人员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是举报内容非投诉事项,建议其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端口进行举报,以方便执法人员及时进行反馈。
另说明:收到该起投诉后,2023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案涉餐饮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进行了核查。案涉餐饮店表示已与申请人私下联系过,无法满足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要求,案涉餐饮店明确表示拒绝调解,2023年11月28日,案涉餐饮店提供了拒绝调解的《情况说明》一份。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电话告知了申请人,对投诉人提出的消费投诉,被申请人已组织调解并依法终止调解。
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案涉餐饮店表示已在美团和抖音下架,提供下架视频,并及时增加凉菜经营许可,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11月30日向申请人邮寄《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拒绝签收,已退回。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端口反映的内 容是对当事人超范围经营的举报,申请人在投诉中明确表示诉求是立案查处,而非进行投诉调解。依据上述情况,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举报内容可以通过举报平台进行举报,告知其充分的权利,并对实际举报事项进行了核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30日,申请人在株洲市天元区蛙小柒未来云餐饮店消费了一份凉拌云耳,支付价款9元。申请人认为对案涉餐饮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3年11月22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端口反映被投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要求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立案结果,同时在平台上勾选“诉求内容”: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赔费用、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
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单后,于2023年11月27日,对天元区蛙小柒未来云餐饮店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该店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人员健康证在有效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售、含酒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该店的点菜单中有拍黄瓜、卤汁花生、迷你臭豆腐、香辣口水鸡、冒烤鸭、夫妻肺片、椒麻黑鸡爪等冷食类食品。2023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市监天元责改(2023)7-59号《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天元区蛙小柒未来云餐饮店停止制作销售凉菜,尽快完成加工间改造或增加凉菜经营许可。对于申请人的投诉,该店提供了一份拒绝调解的《情况说明》,被申请人因此终止调解。
2023年11月29日,案涉餐饮店在美团和抖音下架,提供下架视频,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事项中增加: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自制饮品(含饮料现榨)制售)。经被申请人查询,该店无行政处罚记录,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在投诉平台上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不受理的告知。2023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株天市监(2023)7-27号《不立案告知书》、株市监天元(2023)第7-4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单号:XA39258190343)。但该邮件在2023年12月1日因拒收而被退回。来云餐饮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整改后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查照片、株市监天元责改(2023)7-59号《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情况说明》株天市监(2023)7-27号《不立案告知书》、株市监天元(2023)第7-4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不予立案审批表、美团和抖音下架视频、中国邮政挂号信退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拨打申请人留存的联系号码,系统提示申请人已开通短信通知服务,但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向本府作出反馈;被申请人未提出新意见。
本府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组织调解,因案涉餐饮店明确拒绝而终止。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但被申请人随后应申请人的请求,通过书面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申请人作出投诉及举报的书面反馈。该信件因申请人之父晏文高拒收而被退件。本案系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处理其投诉而提起行政复议,现通过行政复议已知悉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的诉求并进行了调解,因被投诉人已明确拒绝而终止调解,且被申请人在2023年11月30日寄出的书面告知已对2023年11月29日在全国平台上的原告知进行了修正;同时,申请人未知悉被申请人对投诉处理情况的原因是拒收了被申请人应其之请求书面邮寄的信函。鉴于以上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已无实际意义。此外,对于申请人请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处理告知。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