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3〕235号
申请人:周某,住址:安徽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张喜文,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举报(编号1430211002023101777649479)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12月28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9月6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众鸣”支付16.91元购买了紫菜一份。商家通过圆通发货,申请人于2023年9月10日签收。申请人使用发现问题后,于2023年10月17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3年11月6日,申请人得知已经结案,对结果不予认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发现商家存在异常经营,未进行查处,未完全履行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发函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家在平台上违法经营的店铺进行封停处理,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23年11月6日和2024年1月1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会同栗雨街道办事处凿石社区工作人员对天元区禧邑百货商行注册地址实施现场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被投诉人属集群注册网络经营,在注册地址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注册留存电话已关机,且该店铺已于2023年11月6日被列入经营异常。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情况,被申请人已组织核查并依法终止调查。被申请人已依法依规对复议申请人的举报履行职责,恳请天元区人民政府对复议申请人的申请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6日,申请人在天元区禧邑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众鸣店铺购买了紫菜一份,支付价款11.09元。2023年9月7日,商品自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发出。2023年9月10日,商品在安徽省芜湖市被签收。2023年10月1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天元区禧邑百货商行销售的紫菜涉嫌虚假宣传;产品以次充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提供本批次产品原料来源证明、出厂合格证、产品等级等文件,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
2023年11月6月,被申请人对案涉店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铺在注册地址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同日,被申请人将案涉店铺列入经营异常,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经联合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核查,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在注册地址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属网络经营,注册留存电话已关机。我局已于2023年11月6日将天元区禧邑百货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我局已将你的举报材料移送拼多多平台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营理局处理。特此告知”。2023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将案件移送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未提出新意见。
以上事实有购买商品截图、商品物流信息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截图、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检查记录表和现场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举报线索后,经现场核查时发现被举报人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属网络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是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涉嫌违法行为的地点包括违法行为准备地、着手地、实施地、经过地、结果地,即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各个阶段所经过的空间。本案涉嫌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即被举报商品网络交易地点为拼多多平台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发货地为山东省滕州市,签收地为安徽省芜湖市,均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区范围。被申请人并非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7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于2023年11月6日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已将举报线索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