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3〕236号
申请人:吴某,男,住址:无锡市新吴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张喜文,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其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作出处理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12月28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程序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告知。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3年10月31日因购物纠纷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挂号信,投诉举报株洲市间哼百货商行。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日签收后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举报是否立案,仅在11月13日告知申请人无此企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分别处理投诉、举报;申请人提供了案涉商行的企业注册号:91430211MA7NHG6UOF, 属于被申请人辖区注册企业,被申请人回复无此企业不属实;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告知处理情况。
被申请人称:其未接到申请人关于株洲市间哼百货商行投诉举报信,只接到申请人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株洲市简哼百货商行涉嫌产品欺诈的投诉举报信。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5日,申请人在株洲市间哼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念心堂生活馆购买了固本排酸片一瓶,支付价款16元。2023年10月7日,商品自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高新区发出。2023年10月8日,商品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经济开发区被签收。2023年10月31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株洲市间哼百货商行出售的商品涉嫌违法,但因被申请人失误,将被投诉举报人错列为株洲市简哼百货商行。2023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经其核查无此企业。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未提出新意见。
以上事实有购物订单截图、商品物流信息截图、拼多多网点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商品包装外观照片、投诉举报信及物流信息截图、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虽因被申请人失误,将被投诉举报人错列为株洲市简哼百货商行,但申请人一并邮寄的证据材料中包含了拼多多网点经营者证照信息,显示企业名称为株洲市间哼百货商行。被申请人未全面审查证据材料,经查询无果后,亦未联系申请人核实信息,导致申请人的实际请求没有得到处理。对于申请人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请求,因对于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本身就包含了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性的评价。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相应法定职责,更能彻底地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要求。只有在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或者实际条件不能成就的情况下,才转而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告知投诉举报处理结果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