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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23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23      

 

申请人:某某,男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张喜文,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7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7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本立案审查后经立案审查后于2024219日依法予以受理申请,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14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至今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是否受理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无论受理与否应当主动告知,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4年1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投诉举报信,随即开展调查并准备组织调解工作。根据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留存的电话号码,可以认定申请人的电话为电话号码隐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接投诉后于2024年1月22日至1月24日多次拨打申请人电话组织调解,申请人均拒绝接听。其中2024年1月22日1102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致电申请人。申请人接听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及来意,确认申请人是投诉人的身份后,询问申请人的投诉诉求。申请人随即挂断电话,并在之后一段时间内拒绝接听该工作人员的电话。2024年1月24日1146被申请人另一名工作人员使用不同的手机号码拨打申请人电话,申请人接听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后并确认申请人是投诉人的身份后,询问申请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申请人再次挂断电话。

综合上述情况,虽然被申请人并没有明确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但组织调解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的工作程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法定期限内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并明确询问其投诉诉求及组织双方调解的意向视为被申请人已依法受理其投诉并进行告知。

调解是我国特有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高效便捷是调解的主要优势之一,基于调解一方未在本地不能参加现场调解,被申请人通过电话联系双方组织调解的方式既是顺应时代潮流,也符合调解高效便捷的特征。申请人在能够通过电话取得联系的情况下,主观故意拒收手机短信,在接听电话后主动挂断拒绝被申请人组织的调解,强行要求被申请人只能通过更为耗费人力物力的邮寄方式处理投诉。该行为不符合正常逻辑,申请人以此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具有一定主观恶性。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应职责,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0日,申请人在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栗雨店购买了村福鸡蛋15枚,支付价款21.80元。该鸡蛋为网袋装食用农产品,网袋束口处有标签,标签上标有名称、执行标准、保质期、生产日期、储藏方法、产品规格、净含量、生产者及产地的信息。2024年1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栗雨店销售的鸡蛋存在配料标注不明确的违法行为请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对申请人的举报有功行为作出举报奖励同时要求组织双方以电话方式进行调解,并对举报和投诉的处理情况作出书面告知。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未提出新意见。

以上事实有购物凭证、付款截图、涉案商品包装及标签照片、挂号信照片、中国邮政物流信息截图、《投诉举报信》、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证实。

本府认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本案案涉产品为食用农产品,其包装上标明名称、产地、生产者名称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并不违反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的规定,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同时,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人。此外,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本案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举报的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而对于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责令履行,本身就包含了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性的评价。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相应法定职责,更能彻底地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要求。只有在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或者实际条件不能成就的情况下,才转而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