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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73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73

      

申请人:李某某,男,住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106号。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张喜文,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的《关于对株洲荷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2024年4月9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株洲荷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并对案件办理人员进行处理。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4年4月15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反映株洲荷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神笔马良二年级下册必读课外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于2024年3月7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株洲荷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申请人认为案涉商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被申请人未告知现场核查详情,不予立案理由适用错误,且未对被举报商品是否违法判定,请求追究办案人员的过错责任。

被申请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七条和第五十三条,申请人所举报的案涉商品涉嫌与人教版内容不符、短篇少章的违法行为实际为涉嫌销售侵权盗版出版物,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且经申请人调查销售侵权盗版出版物的违法行为多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文化体育部门进行监管。对于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予受理。对于申请人的举报,案涉商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违法行为不属于被申请人监管范围,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2月27日制作《关于对株洲市荷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并邮寄给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15日,申请人在株洲市荷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荷栗书籍专营店购买了“神笔马良二年级下册必读课外书正版全套5册”一套,支付价款15.79元。2024年1月28日,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株洲市荷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假冒伪劣产品,要求退还货款并依法赔偿申请人并对案涉商户进行行政处罚。2024年1月31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收发室签收《投诉举报函》。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株市场监管2024〕第25号《举报转办通知书》、株市场监管2024〕第21号《投诉转办通知书》,将案件线索转办至被申请人处。2024年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株洲市荷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告知申请人投诉不予受理和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意见,被申请人未提出新意见,申请人提出意见如下:申请人要求本府站在人民的角度解决和思考问题,不能包庇被申请人渎职的行为以及案涉商户生产不合法商品的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要求公平公正公开。

以上事实有购物订单截图、《投诉举报函》及物流信息、株市场监管〔2024〕第25号《举报转办通知书》、株市场监管〔2024〕第21号《投诉转办通知书》、关于对株洲市荷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认为:《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本案申请人认为案涉当事人在网页宣传“配套人教版”,存在虚假宣传,但并未提供证据比对证明所购出版物与人教版存在不配套;同时,申请人认为其购买的出版物出现短篇少章现象,对于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发行等活动的投诉举报,应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被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所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