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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年3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53

 

申请人:某某,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黄山路466

负责人肖斌,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陶阳谷,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星玉,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16 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5110 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并延期三十日审理,听取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依规处理奥园广场二期危墙追责。

申请人称:奥园广场二期临时施工围墙建成已有十二年之久,开发商为偷工减料节省成本,将其当作永久性围墙,该围墙近六百米没有地基、没有任何加固结构、大树穿墙而过,墙体开裂数厘米、整块墙面错位、地面塌陷,是个豆腐渣工程,已成危墙,且建在师专小区人行道,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八条和株洲市人民政府202231日颁布的整治两违通告,属于超期临时建筑,依法依规必须得到处理,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该危墙被举报六年多,泰山路街道办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包庇,致使失去了要求开发商整改的最佳时期,造成现在处理极其困难,应该追究相应责任。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一直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022120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下达202201163号批示后,被申请人派员于2022124日协同区城管局、谢家冲社区一起到现场勘查。被申请人于2022225日与市质安站、区安委办、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自然资源局、谢家冲社区、师专居民代表、奥园地产、奥园物业、奥园业委会一起对案涉围墙进行现场勘查,并参加了当天的协调会。2022318区城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物业办、晚报记者现场了解围墙情况

2024426被申请人向株洲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交办单》要求其确保在2024626日前将隐患整改到位如治理任务已完成,要求及时报被申请人组织验收,如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要求其向被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但株洲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被申请人报告,也未作出书面说明。被申请人不具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职权。被申请人的职责是依法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被申请人2024920日收到区信访局交办的涉案信访件后,于20241111日组织奥园房地产公司进行协调,奥园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表示近期将协同物业公司对围墙进行检查修缮。被申请人于2024129日向申请人楚伟革作出了《关于楚伟革反映奥园广场小区围墙相关问题的回复》申请人已确认于20241217日收到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谢家冲社区工作人员转来的上述《回复》。20241217日被申请人向天元区信访局作出了《关于楚伟革信访问题办理情况的报告》。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在2024920日收到天元区信访局交办的楚伟革的信访件,内容为请求拆除奥园广场小区违建围墙并重建的问题。20241111日,被申请人组织奥园房地产公司就奥园广场小区围墙事宜进行,要求其负责人近期协同物业公司对围墙进行检查修缮20241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关于楚伟革反映奥园广场小区围墙相关问题的回复》。

另查明,2022225日,市质安站、区安委办、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区自然资源局、被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与谢家冲社区、师专居民代表、奥园业委会代表、奥园地产、奥园物业对奥园小区围墙进行现场勘探,并组织召开了奥园小区围墙安全隐患协调会。根据现场勘查,该围墙设置在奥园小区的红线范围之内,系用于小区的封闭管理和与外部分隔开的基础设施,属于奥园广场小区内部设施。该围墙中段一侧为幼儿园,由于存在地势上的高低差,围墙的设置确保了安全和幼儿园正常运行;另有一部分紧挨着开放式地下车库,起到防止行人跌落的作用。安全隐患协调会记录中记载,该围墙墙体确存在部分开裂现象,已及时将该问题反馈给奥园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奥园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将向奥园开发商去函,要求排除围墙安全隐患。由房产公司提供原始规划手续,并根据是否完成移交,确定其中一方为整改主体,如完成移交,则由物业公司进行整改,如还未移交则由房产公司整改,同时由整改方提出整改方案。

2024426日,被申请人对株洲奥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交办单》,要求其在2024626日前将隐患整改到位。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府现场查看,案涉围墙上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语,存在开裂情况。鉴于此,本府向被申请人发出〔2025〕株政复建字第1号《行政复议建议书》,要求其对所涉围墙依法依规尽快处置,保障百姓生命财产安全。 

以上事实有2022124日现场勘查照片、2022225日相关政府部门、企业、组织、代表进行现场勘查照片、召开协调会的照片、《泰山路街道专题会议纪要》2022318日照片、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任务交办单、2022426日照片、《株洲市天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楚伟革投诉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及其相关照片接访照片、《关于楚伟革反映奥园广场小区围墙相关问题的回复》《关于楚伟革信访问题办理情况的报告》、202536日现场照片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本案申请人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请求拆除奥园广场小区违建围墙并重建的问题。”其诉求涉及奥园广场小区红线范围内临时建设超期未拆除以及构筑物安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被申请人无处理案涉构筑物的法定责职。且被申请人在发现案涉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后,一直协调各职能部门及责任主体奥园房地产公司处理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另一方面,被申请人在案涉构筑物上张贴警示标语,在围墙四周设置警示隔离带。以上表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其法定职责,在其权限范围内采取了合理、必要措施,其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