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5〕6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株天政复字〔2024〕1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1月6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经审查,本府认为: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10日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