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5〕11号
申请人:高某,男,
地 址:山东省临沂市柳青街道泉府公馆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负责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雄,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株洲市天元区哈琼诗百货商行的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1月8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5年1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撤销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在淘宝店铺“瑞士天空”购买了进口鱼油胶囊,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无任何中文标识、来路不明、渠道不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不服,理由如下:申请人提供了初步证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被申请人应当先行立案调查后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中止调查。被申请人称经营异常不予立案程序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适用错误。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于2024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达该注册地址发现为集群注册地址,被申请人对此举报做出如下处理:1、根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地址并未发现其商户在此经营,无实体店铺,注册留存电话无人接听,无法联系到负责人,被申请人依法将该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全国公示网进行公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商行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将案件线索发函至淘宝平台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3、现场核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全国12315平台已告知申请人。4、申请人于2024年1月14日以书面形式寄出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5〕第6-B009号《关于对株洲市天元区哈琼诗百货商行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同时电话联系举报人,并与其沟通解释。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7日,申请人在被举报人株洲市天元区哈琼诗百货商行开设于淘宝平台的店铺“瑞士天空”购买了深海鱼油一瓶,支付价款498元。商品从上海市宝山区发出,在山东省临沂市被签收(物流编号:SF3113279352139)。2024年12月1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案涉商家株洲市天元区哈琼诗百货商行销售无中文标识、来路不明的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请求被申请人立案查处。2024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对案涉商家住所地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黄河北路1318号大汉惠普软件(湖南)信息产业园3栋厂房612-T359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被举报人未在该地址实际经营。2025年1月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为:“……经现场核查,被举报人未在登记地址经营,其登记的经营场所非实际经营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处理。被举报人的行为发生地不在本辖区内,对于该举报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我局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市监移〔2025〕6-B051号《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至淘宝平台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5〕第6-B009号《关于对株洲市天元区哈琼诗百货商行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告知申请人告知对其举报的处置和案件移送情况,并于2025年1月20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25年1月8日,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将株洲市天元区哈琼诗百货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以上事实有购物平台截图、商品物流截图、全国12315平台截图、举报单、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株市监移〔2025〕6-B051号《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5〕第6-B009号《关于对株洲市天元区哈琼诗百货商行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及物流信息、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举报线索后现场核查时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实地经营,属集群注册,不应由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实际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有处理权限的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履行相应职责,未对申请人的实际权利产生消极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