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5〕13号
申请人:银某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经审查,本府认为: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15日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