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5〕14号
申请人:冀某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编号为1430211002024120985988684)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1月14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申请人补正,本府于2025年2月11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3月17日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