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5〕15号
申请人:姜某某,男,
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养鲤村力术组22号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人民政府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养鲤村
负责人:吴意勋,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叶鑫,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董蓬,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1月16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5年1月22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并进行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以邮寄的方式(邮寄单号:1260504580016)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申请人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养鲤村的土地因未知项目被镇政府工作人员告知已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目前案涉地块的具体情况,特申请公开如下信息:案涉地块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乡村规划。”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6日签收,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作出并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至今不予答复的行为已违反上述规定,应当确认违法。
被申请人称:目前雷打石镇总规及养鲤村村规(镇村一体方式编制)正处于数据库建库阶段,程序完成后将公布成果。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挂号信单号:1260504580016),内容为:“申请人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养鲤村的土地因未知项目被镇政府工作人员告知已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目前案涉地块的具体情况,特申请公开如下信息:案涉地块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乡村规划”。物流显示该信件于2024年11月26日被签收。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物流信息、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应当责令依法履职。本案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未能证明其已履行法定职责,应当确认违法。因对于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本身就包含了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性的评价。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相应法定职责,更能彻底地实现申请人的权利保护要求。只有在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或者实际条件不能成就的情况下,才转而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