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5〕16号
申请人:许某某,男,
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三里河办事处富康老年公寓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负责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雄,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株洲市天元区芳浅百货商行的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1月16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5年1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对举报编号“1430211002024110637763520”不立案的决定告知。
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10月28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后宫养生”付款5.1元购买了一款名为“精品决明子”(100克)袋装商品一份,订单编号:241028-297439138111726,收到商品后发现涉案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任何标签信息,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具有法定职权,但接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并未进行调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为多项,被申请人并未全面核查,只是形式回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于2024年11月26日到达被举报人株洲市天元区芳浅百货商行注册地址核查,发现为集群注册地址,该店也并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被申请人处理如下:1、根据现场核实,该地址并未发现其商户在此经营,无实体店铺,注册留存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无法联系到负责人,无法取证,被申请人依法将该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全国公示网进行公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商行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将案件线索发函至拼多多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现场核查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已告知当事人处置详情。4、2025年1月23日,举报人提出行政复议材料,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再次寄出《关于对株洲市天元区芳浅百货商行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5)第6-B011号,同时电话联系举报人,并与其沟通解释处理详情。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8日,申请人在被举报人株洲市天元区芳浅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后宫养生”购买了100克“精品决明子”,支付价款16.79元。商品通过圆通快递运输,从安徽省亳州市发出,在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被签收(物流单号:YT8712142431648)。申请人收到商品后认为被举报人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商品、对商品违法分装、商品缺乏基本标识以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2024年11月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2024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住所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莲花路550号东湖小区9栋101号-6-4442号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被投诉举报人未在该地实际经营。2024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312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不予受理、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市监移〔2024〕6-B576号《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将案件违法线索移送至拼多多平台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2025年1月2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4〕第6-B011号《关于对株洲市天元区芳浅百货商行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再次告知举报处置情况,申请人于2025年1月26日签收。
另查明,2023年10月9日、2024年7月5日,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和未按规定公司年度报告,被申请人两次将株洲市天元区芳浅百货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以上事实有购物平台截图、商品物流截图、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株市监移〔2024〕6-B011号《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4〕第6-B576号《关于对株洲市天元区芳浅百货商行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及物流信息、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后现场核查时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实地经营,属集群注册,不应由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实际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有处理权限的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履行相应职责,未对申请人的实际权利产生消极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