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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年19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519

 

申请人:曹某某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徐家寨社区6号楼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

负责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简桂玲,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株洲容乐商贸公司的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120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5124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46-A99号《关于对株洲市容乐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具体撤销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了株洲容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悬挂式洗脸巾新疆纯棉一次性棉柔擦脸面巾婴儿宝宝旗舰店官方正品,认为其存在违法行为,并以此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确定被举报人经营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违法后收到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案件的处置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已提交了被申请人违法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是否能联系到被举报人不影响被申请人对案件立案、查处。被申请人并未向平台所在地进行调取真实经营地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未对案件的特殊情况作出分析,直接以实际经营地非管辖范围为由推卸责任,是对规定的错误适用。申请人要求为在线阅卷提供便利并确保申请人通过网络阅卷后提交书面补充意见

听取意见过程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在对其举报事项立案后发现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实际经营时中止调查,待被举报人恢复营业后恢复调查,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称:对于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开展实地核查,被举报方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被申请人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因被举报方不在本地,无法联系不能进行调查取证认定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将该线索依法移送至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举报人的行为发生地不在本辖区内,对于该举报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以上处置结果被申请人已于20241226日对申请人进行告知。

经全国12315平台记录显示,申请人自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537次,举报307次。申请人购买涉案商品时属于一般消费者,但其通过12315平台进行举报且要求行政机关对其予以奖励,如其诉求未得到全面支持继而申请复议,其申请复议的目的已经超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范畴,其行为不应被鼓励和提倡。

审理查明:2024122日,申请人在被举报人株洲容乐商贸有限公司开设于天猫平台的店铺“sevengreen七绿旗舰店”购买了悬挂式洗脸巾一份,支付价款19.8元。20241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其购买的涉案商品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请求被申请人消除非法后果、退款赔偿并查处奖励。2024127日,被申请人签收该信件。2024129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住所地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珠江北路1036号美的时代广场1005号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实地经营。20241226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4〕第6-A99号《关于对株洲容乐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不予受理,举报事项不予立案。20241228日,被申请人邮寄上述《告知函》,并于202513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将案件违法线索移送至天猫平台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另查明,2024913日,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将株洲容乐商贸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以上事实有购物平台截图、订单截图、《投诉举报书》及物流信息、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株市监移〔20246-A103号《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4〕第6-A99号《关于对株洲容乐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个体工商户公示信息截图、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后现场核查时发现被投诉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实地经营,属集群注册,不应由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实际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有处理权限的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申请人的实际权利产生消极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3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