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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年21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521

 

申请人:李某

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街道经世龙城312104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消防救援大队

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山路224

负责人:何卫国,株洲市天元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林佚,株洲市天元区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122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5127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意见过程中申请人电话无法接通,听取了被申请人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121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邮政单号1345487276121邮政查询系统显示该信件于20241214日签收信件内容是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株洲市天元区经世龙城小区的物业企业株洲皇城物业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为进行查处且将履行法定职责结果进行书面答复。目前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中未告知是否立案,属流程违规。

被申请人称:一、核查情况。20241220日,株洲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派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进行核查。被申请人于20241224日派员到经世龙城小区现场进行核查,针对申请人反映的经世龙城小区长期出现楼道消防通道堵塞,堆放杂物的问题进行检查,抽查发现部分楼层堆积杂物,存在火灾隐患,株洲皇城物业公司已当场安排人员将该栋公共区域杂物清理干净,消除了火灾隐患,由于火灾隐患已当场整改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十二条,依法不予处罚;针对申请人反映的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且持证人数不符合标准的问题进行核查,现场核查时该小区一期总消防控制室有两名持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的值班人员在岗,控制室值班人员中有3人持有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还有3人已在消防职业技能考试鉴定网报名,针对上述持证人数不足的问题依法责令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改正。2025121日被申请人进行到期复查,发现该小区消防控制室有4名持有中级消防操作员证的人员,其中2人在岗值班,复查合格。

二、回复情况。根据20241224日的现场核查情况,被申请人已于20241225日将核查及处理相关内容书面回复当事人。

审理查明:20241213日,申请人向株洲市消防救援支队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反映株洲市天元区经世龙城小区的物业株洲皇城物业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楼道消防通道长期堵塞、消控室经常无人值班等问题,株洲市消防救援支队于20241214日签收(物流单号:1345487276121)。20241220日,株洲市消防救援支队通过电子邮箱将该案转办至被申请人处。20241224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到株洲市天元区经世龙城小区进行现场核查。经抽查,该小区部分楼层堆积杂物,该小区物业公司株洲皇城物业公司安排人员进行了现场整改;该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的人员不足,责令小区物业限期改正。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对该小区物业公司不予处罚。2024122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其进行现场核实抽查以及该小区的整改情况。20241227日,被申请人邮寄该回复,申请人于202512日签收。

2025121日,被申请人对株洲市天元区经世龙城小区进行复查,该小区消防控制室有4名持有中级消防操作员证的人员,其中两人在岗,复查合格。

以上事实有《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物流信息、电子邮箱截图、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及物流信息、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到案涉小区进行了现场核查。抽查发现部分楼层堆积杂物的问题,当场责令案涉小区物业公司立即改正;被申请人现场核查发现小区一期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不规范的问题,责令该物业限期改正,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了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收到转办后直至20241224日才进行核查,不符合“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的法律规定。鉴于本案中案涉小区物业公司已针对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被申请人也已履行法定的核查和告知义务,责令被申请人履职已无意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