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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年22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522

 

申请人:黄某某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

负责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雄,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株洲市秋梦柏商贸有限公司的事项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122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5127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12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12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株洲市秋梦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冰乳蛋糕被申请人于2024123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经营异常并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可以不予立案的理由,被申请人仅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未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不让申请人享有一系列程序性权利仅作出行政处理,不让申请人享有参与权、知情权,违反程序正当原则。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1210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于2024123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达被举报人株洲市秋梦柏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发现为集群注册地址,申请人对此举报做出如下处理:1、根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地址并未发现被举报人在此经营,无实体店铺,注册留存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无法联系到负责人,无法取证,被申请人依法将该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全国公示网进行公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商行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拼多多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现场核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已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置详情。4、申请人于2025122日提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该案重新核查,并于202528日以书面形式再次寄出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5〕第6-B014号《关于对株洲市秋梦柏商贸有限公司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同时电话联系申请人,并与其沟通解释处理详情。

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义务,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审理查明:2024118日,申请人在被举报人株洲市秋梦柏商贸有限公司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哌悦坊”购买了奥巧味半熟芝士一盒,支付价款15.3元。商品通过圆通快递运输(运单号:YT8715182811496),从湖北省鄂州市发出,在福建省厦门市被签收。2024121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反映涉案商品存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无法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等问题,请求被申请人查处被举报人。20241230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住所地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黄河北路1318大汉惠普软件(湖南)信息产业园3栋厂房612-A503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实地经营。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已将该案移送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另查明,被申请人通过株市监移〔20246-B405号《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将案件违法线索移送至拼多多平台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28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4〕第6-B014号《关于对株洲市秋梦柏商贸有限公司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2024211日,被申请人邮寄该告知函,申请人于2025212日签收。

再查明,20241113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申请人将株洲市秋梦柏商贸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以上事实有购物平台截图、订单截图、全国12315平台截图、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株市监移〔20246-B405号《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4〕第6-B014号《关于对株洲市秋梦柏商贸有限公司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及物流信息、个体工商户公示信息截图、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举报线索后现场核查时发现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实地经营,属集群注册,不应由被申请人管辖。故被申请人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案涉网购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也未对申请人的实际权利产生消极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