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5〕24号
申请人:罗某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的决定违法。经审查,本府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系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事项中实施的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具有终局性,申请人不能单独就此过程性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5日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