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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年25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525

      

申请人:胡某某

  址:株洲市天元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

  址:株洲市天元区江山路59

负责人黄亮,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言彪,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邓胜国,株洲市天元区炎帝法律服务所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124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526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听取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并要求被申请人主动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5项,即向申请人公开石头组全部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等政府信息;2、确认并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主动公开申请人公开的第10项,即向申请人公开成立“新塘三期普通商品房项目凿石片区征地拆迁指挥部”的相关批准文件和依据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公开的第5石头组全部宅基地使用详细情况,包括宅基地审批、审核及结果等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等信息被申请人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明显不属于被申请人所称属于株洲市天元区自然资源局和株洲市天元区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5122日向申请人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拒绝公开该政府信息,不履行主动公开的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0项内容,被申请人称因天元区新塘三期普通商品房项目凿石片区征地拆迁指挥部相关资料及公章已无现存资料无法提供,属于拒绝公开。申请人认为该回复违法,理由如下:1、天元区新塘三期普通商品房项目凿石片区征地拆迁工作至今未完成,仍有部分房屋未依法完成征拆工作,相关资料及公章无现存资料明显违法2、天元区新塘三期普通商品房项目凿石片区征地拆迁部相关成立的文件和依据应当保存并存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存档期限应为20年或30年,被申请人回复相关资料及公章已销毁,明显不当或违法3、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被申请人并未销毁,只是拒绝向申请人公开4、被申请人提供的附件8并未检索申请人的第十项政府信息公开信息,被申请人未尽合法检索的法定义务;5、被申请人提供的《栗雨街道2025年度档案登记目录》不能看出检索的过程和结果。

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申请人第五项申请的“石头组全部宅基地使用详细情况,包括审批、审核及结果等”内容,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该相关资料未保存于被申请人处,还告知了其他查询途径。针对申请人第十项申请成立“天元区新塘三期普通商品房项目凿石片区征地拆迁指挥部”的相关批准文件和依据内容,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处已无相关资料及公章,故无法提供。根据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株天政复字〔2024297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对202411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列十项内容进行了全部答复2025123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中国邮政EMS1397049284521特快专递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履行了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41112日,申请人当面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第一次补充和补正版)要求被申请人公开:1、被申请人于20241022日向申请人出具的书面回复,其中认为申请人的房屋存在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情形和列入征收范围的相关依据、凭证。2、石头组征收具体实施情形、程序。3、农用地转用审批单最新的)。4、征地公告最新的5、石头组全部宅基地使用详细情况,包括审批、审核及结果等。6、石头组土地征收详情及凭证。7、石头组房屋征收详情及凭证。8、石头组土地是否被征收的依据和凭证。9、石头组征地补偿款的发放详情含石头组土地总亩数、单价,土地征收总款数据,及人均有多少补偿款详细数据和凭证10、成立天元区新塘三期普通商品房项目凿石片区征地拆迁指挥部的相关批准文件和依据。”2024111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申请人收到该答复后对被申请人答复书中“第5项”及“第10项”的回复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115日,本府作出株天政复字〔20242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收到株天政复字〔20242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对申请人请求公开的第5项及第10项内容进行检索,均无相关资料。202512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346789项内容分别进行回复并提供相应附件;对申请人请求公开的第5项内容,被申请人建议其向株洲市天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株洲市天元区征地工作协调服务中心获取并提供了联系地址;对申请人请求公开的第10项内容,被申请人称无现存资料无法提供。

以上事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第一次补充和补正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1114日)、(2024)湘0203行初23号《行政判决书》、(2024)湘02行终69号《行政判决书》《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株洲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株洲市征收土地各项补偿总表、新塘三期普通商品房(334期)项目公示榜照片、查(借)阅档案登记目录(2024年—2025年)及登记(2024.11.122024.11.132025.1.20挂号信单号查询截图、株天政复字〔20242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122日)、信息检索照片、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否合法,现分析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的政府信息。本案被申请人系街道办事处虽具有乡(镇)人民政府的部分职能,但并不具有乡(镇)人民政府的完全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中关于第5项“石头组全部宅基地使用详细情况,包括审批、审核及结果等”未保存,及第10“成立天元区新塘三期普通商品房项目凿石片区征地拆迁指挥部的相关批准文件和依据”无法提供的答复违法。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了查询检索,均未查询到与上述申请内容相对应的信息,已尽到了合理检索义务。因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相关资料未保存及无法提供的情况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被申请人因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被株天政复字〔2024297号复议决定撤销,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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