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5〕26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栗雨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亮,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言彪,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申请人李玲娇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2025年1月21日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1月26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本府审查于2025年2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延期三十日审理,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0年4月购买了村民黄光球夫妻农村用地房屋(房屋编号是东方驿境项目红线范围编号为44#),该房屋于2024年11月1日被区政府及被申请人违法强拆,申请人书面向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共计三项如下:1、请求信息公开参与实施天元区东方驿境项目红线范围内编号为44#房屋征收、拆迁的行政单位拆除房屋现场负责人姓名及现场工作人员姓名。2、请求信息公开实施拆除天元区东方驿境项目红线范围内编号为44#房屋建筑公司单位名称。3、请求信息公开实施拆除天元区东方驿境项目红线范围内编号为44#房屋建筑公司经营房屋拆除许可资质复印件。
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答复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未书面告知申请人具体的行政复议机构及人民法院名称;2、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条款(条例)错误。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强拆了申请人拥有使用权的住房,根据公务员法及相关执法条例,参与违法强拆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佩戴相应工作牌,强拆现场及办公场所应公示这些信息。通过申请人数次查看强拆录像及办公场所查看有许多强拆人员根本不是政府征收办及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这些人员参与强拆申请人房屋行为是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被申请人以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二)“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来搪塞不予公开是为了掩护(保护)这些在强拆房屋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3、被申请人聘请的拆除房屋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属于依申请公开范畴。根据申请人通过强拆现场录像查询,被申请人聘请的拆除房屋的所有机械设施均不是具有相应拆除建筑物资质单位,强拆申请人的房屋行为同样涉嫌违法犯罪。申请人的信息公开属于条例依申请公开范畴。
被申请人称:2006年4月20日,黄光球依法取得〔2006〕第25号株洲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农村居民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因东方驿境项目红线范围内黄光球房屋编号有28#、28-1#、44#,黄光球与征收部门签订了《株洲市房屋拆迁各项补偿(助)总表》、《房屋征购安置协议》及《违法建筑拆除协议》。2024年12月27日产权人黄光球与申请人李玲娇在天元区信访局调解室达成《征地拆迁款分款协议》。申请人李玲娇从黄光球的征收款中获得人民币陆拾万元(¥60万元),申请人李玲娇已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另外,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禁止在该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买卖行为,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已作出了明确规定,黄光球的被征收房屋物权效力截至拆除时并未发生任何变动,故申请人李玲娇与黄光球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申请人李玲娇不是案涉房屋合法产权人。因此,已对黄光球支付对价的征收部门依法征收并依协议拆除黄光球编号28#、28-1#、44#房屋符合征收规定。
2025年1月20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1241960869002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5年1月21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中国邮政EMS1394001030621特快专递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确保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的相关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主要内容为“1、请求信息公开参与实施天元区东方驿境项目红线范围内编号为44#房屋征收、拆迁的行政单位拆除房屋现场负责人姓名及现场工作人员姓名。2、请求信息公开实施拆除天元区东方驿境项目红线范围内编号为44#房屋建筑公司单位名称。3、请求信息公开实施拆除天元区东方驿境项目红线范围内编号为44#房屋建筑公司经营房屋拆除许可资质复印件”2025年1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本机关于2025年1月20日收到您(你单位)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您申请公开的1、参与实施天元区东方驿境项目红线范围内编号为44#房屋征收、拆迁的行政单位拆除房屋现场负责人姓名及现场工作人员姓名;2、实施拆除天元区东方驿境项目红线范围内编号为44#房屋建筑公司单位名称;3、实施拆除天元区东方驿境项目红线范围内编号为44#房屋建筑公司经营房屋拆除许可资质复印件均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不予公开。”2025年1月21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1月22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认定:《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表》及EMS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EMS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凭证等。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其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决定不予公开,但并未提供案涉信息系执法案卷信息的证据材料,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不足,应当依法撤销。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