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5〕28号
申请人:王某,男,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新港雅苑A区七栋2403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负责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盛锦,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2月5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5年2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撤销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月26日通过其他方式得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但申请人认为分装沐浴露洗发水的行为可能存在较大的潜在风险和不良影响,不能简单地以影响面小和轻微来定性,分装行为可能带来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未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权益和公共利益。
被申请人称:其于2025年1月23日接到申请人反映株洲市天元区乐纶投影酒店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洗发水和沐浴露均是分装产品,存在卫生问题。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6日到达乐纶酒店进行现场检查调查,酒店负责人到场配合调查及提供相关材料。经现场调查,乐纶酒店提供分装洗发水、沐浴露给消费者。酒店负责人提供了进货凭证。被申请人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乐纶酒店立即整改,整改内容:1立即停止分装使用洗发水沐浴露。2提供具备完整标签标识的洗发水沐浴露。酒店负责人提交一份情况说明,保证不再分装洗发沐浴露,改为提供一次性小包洗发沐浴露。2025年1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回复告知申请人:“鉴于乐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决定不予立案”。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23日,申请人入住株洲市天元区乐纶投影酒店(以下简称乐纶酒店),发现乐纶酒店存在提供分装沐浴露、洗发水的行为,随即向被申请人反映乐纶酒店分装沐浴露、洗发水可能存在卫生问题。2025年1月26日,被申请人到达乐纶酒店经营场所: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珠江路学林雅苑1栋104号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乐纶酒店负责人到场配合调查及提供相关材料。经查,乐纶酒店存在提供分装洗发水、沐浴露给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乐纶酒店负责人提供了洗发水、沐浴露的进货凭证及商品检验检测报告。被申请人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乐纶酒店立即整改:1、立即停止分装使用洗发水沐浴露;2、提供具备完整标签标识的洗发水沐浴露。同时,乐纶酒店负责人提交情况说明,已立即下架所有分装洗发沐浴露,改为提供一次性小包洗发沐浴露,并拒绝赔偿。2025年1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回复告知申请人:“鉴于乐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决定不予立案”。
以上事实有酒店订单页截图、洗发液分装瓶照片、12315平台手机截图、营业执照、现场照片及笔录、进货凭证及商品检验检测报告、株天监责改(2025)7-3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情况说明、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化妆品的标签存在下列情节轻微,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规定的标签瑕疵……(五)其他违反标签管理规定但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本案被申请人经现场核查认为案涉酒店提供的分装沐浴露、洗发水属于化妆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同时案涉酒店已立即改正。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7日